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三权分立与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与卢梭政治哲学比较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三权分立与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与卢梭政治哲学比较姓名:粟益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外国哲学指导教师:庞学铨20090504三权分立与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与卢梭政治哲学比较作者:粟益明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宋全成论孟德斯鸠与卢梭国家权力理论之分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欧洲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与卢梭国家权力理论之不同,集中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人性恶是孟德斯鸠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而人性善、社会恶是卢梭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孟德斯鸠主张国家权力的分割性,而卢梭主张其不可分割性;孟德斯鸠主张议会代表制,而卢梭主张主权的不可代表性;孟德斯鸠为防止权力的腐败而进行了制度性的、社会层面的技术性安排--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卢梭用道德约束,否认了主权者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是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史上两座辉煌的历史丰碑,它们对政治学理论发展和人类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历史影响.2.期刊论文李龙.李小萍.LiLong.LiXiaoping孟德斯鸠与卢梭自由观的差异比较-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4)孟德斯鸠与卢梭同为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的卓越思想家,他们都关心自由,并为实现自由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性的主张,但二人在自由与平等、法律与自由以及保障自由的政制等方面又相去甚远,这些又源于两人完全不同的政治立场:孟德斯鸠站在大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同王权妥协、崇尚君主立宪;而卢梭则代表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更多从社会公正的理念出发,站在社会大众的立场上,要求政治权利.3.学位论文马霞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府观比较2006法治是当代民主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它经过历史上多位思想家的积淀之后才形成为一种制度。本文就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府观作为主题来进行研究的。在引入问题和研究方法之后,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在第一部分国家和政府的起源问题上,洛克认为国家和社会是由契约而产生的,而人民又可以以明示契约或默认的方式同意政府的成立。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经由人民的同意而产生,政府的存在是出于理性的人为了有更好的生活和更多的保障。而孟德斯鸠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起源问题并不关心,他认为政府是由于国家和社会的产生而自然产生的,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每一个人民的自由权利,政府的本质就是权力。卢梭的观点是国家和社会由于社会契约而产生,但是政府是由主权者以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他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混淆了主权者与政府的观念。在第二部分的政府分类和理想的政府的问题上,洛克认为政府依其组成人数而有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而他因为受到所在政治环境的影响,主张英国式的君主制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孟德斯鸠则根据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数而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又分为专制与立宪两种形式),最理想的政府是立宪君主制。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类型的政府其所要求的条件不同,好的政府必须能适合于它的环境和原则,没有一种制度能适合于所有的政府,但孟德斯鸠还是明显地表现出了他对于英国式政府的偏好。卢梭基本上遵循着孟德斯鸠的看法,按照组成人数而将政府分成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各种不同的政府都有其相应的原则。但是卢梭明显偏好贵族制(选任的贵族制)政府。在第三部分政府的分权与权限的问题中,洛克认为政府必须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即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国会所拥有的立法权和一个由国王为中心的行政权(又分为执行权及对外权)。这两个权力按照洛克的见解,必须以国会的“制法权”来制衡和监督国王的“执法权”。在绝对君主专制的时代,洛克的分权理论为对抗绝对君权和限制王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为现代民主宪政做了奠基。而孟德斯鸠从历史的经验看出“凡是掌权者,必扩张滥用其权威至极限”,因此他主张必须以权力来限制权力。他改良了洛克的学说,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这三个权力中,没有任何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其它权力之上,也没有任何一个权力不受节制而扩张和滥用权力,充分达到了制衡的效果。只有这样人民自由才有最大的保障。而在卢梭这里,立法权完全是主权者的行为,而政府则不过是主权者以法律所创立的,它只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行政权与保民官。因此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卢梭认为行政权完全是从属于立法权的,不过他又认为立法权的行使是一种较为消极的权力,它的集会必须由政府召集,它的法律议案必须由政府提供,因此在卢梭这里,实际上立法和行政两权还是得到了适度的平衡。政府的必然趋势是篡夺主权,因此卢梭主张在行政机关内部予以分权,以达到分权制衡的效果,但是具体如何分权,卢梭没有做进一步的讨论。最后本文对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府观做了简要的结论。4.期刊论文许佳.XUJia试析孟德斯鸠与卢梭的自由思想-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27(9)国内学者对孟德斯鸠与卢梭在思想观点上不尽相同的地方均进行过深入系统的研究,但研究重点多从法的角度出发,忽略了更为重要的自由思想.文章主要从两种自由思想的内容入手,以两位思想家的代表著作为载体,旨在分析他们对于自由思想认识的异同及其对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5.学位论文何亭卢梭“自然”与“文明”对立思想研究2006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他的著作涉及哲学、政治学、文学、教育学、美学、伦理学等方面。卢梭和伏尔泰、孟德斯鸠以及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等一同被称为是“为即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启蒙思想家。启蒙思想家崇尚科学,用理性的眼光看待一切,认为知识的增长会自然地推进社会和道德的进步,夸大了理性的作用,将人类社会进步的过程简单化了。卢梭的思想和其他启蒙思想家存在着“不可逾越的巨大鸿沟”。他为不受理性控制的自然状态和原始人高唱赞歌,对启蒙思想家高扬的理性持质疑的态度,认为冶金术和农业两项技术的发明是导致人类没落下去的原因,社会的进步伴随着道德的普遍堕落,提出“自然”和“文明”对立的思想。“自然”和“文明”对立思想体现在他所有的著作当中,是贯穿卢梭思想各领域的一条红线。基于此思想的提出,卢梭被称为是浪漫主义之父和近代技术悲观主义的鼻祖。文章以卢梭《论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两篇论文为出发点,介绍并分析了卢梭“自然”和“文明”对立思想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后世的影响。并对其自然法权论、技术悲观思想以及对理性和文明质疑的观点同其他思想家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卢梭这一独特思想的详细分析有助于全面客观了解这一伟人,也有助于对当今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启示。6.期刊论文姚健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甘肃农业2005,(8)本文旨在对孟德斯鸠与卢梭的法律思想作一个较为全面的比较研究.本文指出孟德斯鸠与卢梭都是启蒙时期的重要思想家,孟德斯鸠更注重政治规则的技术性安排,而卢梭则更注重政治行为的终极理想,他们的思想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7.学位论文胡思胜伊壁鸠鲁派的政治哲学思想2007本文以伊壁鸠鲁派的原子论和快乐主义伦理学为哲学基础,挖掘了这一学派的政治哲学——政治自由和社会契约思想,并简单论述了对近代政治哲学思想的影响。这一学派的开创者伊壁鸠鲁在接受德谟克利特“原子下降运动”思想的同时,发现原子还存在着自发的“偏斜运动”,在此哲学基础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自由思想——回避城邦政治,强调个体自由,以此作为对当时社会境遇的回应。而回避现实政治生活,追求个体自由,势必会导致人们去寻求内心的善,那就是个人的快乐。因此,这一学派把快乐强调到很高的地位,提出了自己的快乐主义伦理学,认为快乐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的唯一标准。那么如何才能得到快乐呢?这一学派认为得到快乐的前提条件就是社会契约(社会正义)。所以,以快乐主义伦理学作为哲学基础,这一学派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思想——那些在利益上相互对立和冲突的人们,为了各自的安全和生活幸福,达成了协定,相约谁也不要再侵害他人的安全、财产和快乐幸福。该派的晚期弟子卢克莱修还在自己的长篇诗作《物性论》中对社会契约思想的产生过程进行了详细的阐释。这一学派的政治哲学思想对近代的政治哲学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产生了重要影响。对霍布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关于通常的自然和人的特殊本性以及对于快乐和幸福的看法上。霍布斯也认为人不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追求快乐是人生最大的善。对孟德斯鸠的影响则体现在孟德斯鸠对庸俗伊壁鸠鲁主义的解构与回应。孟德斯鸠指出了一种面对庸俗的伊壁鸠鲁主义,政治秩序如何得以巩固的方法。而卢梭所受到的影响,首先表现在他对政治社会的态度,其次表现在他对人类幸福问题探究的广度。卢梭对政治社会也存有敌意,并且和伊壁鸠鲁派的理由也是一样的——政治社会领域中充满着错误意见、非自然的激情。对于幸福问题的探究,卢梭得到了一个和伊壁鸠鲁派同样的结果——痛苦总是多于快乐!此外,伊壁鸠鲁哲学中的自由精神和自我意识对马克思尤其是对他的自由观的形成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至于青年马克思把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异作为自己的博士论文来撰写。8.期刊论文史彤彪.ShiTongbiao法国大革命前期的三权分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6)权力分立并通过权力制衡达到政治自由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明确提出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卢梭极度轻蔑赋予国家各组成部分独立权力以相互制约的均衡理论.这种观念上的冲突,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前两部宪法中表现得十分鲜明.从实际情况看,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权力分立有自己的特色:议会至高无上并发展为相当程度的专制,行政权过于弱化而无法与立法权抗衡,司法权根本没有独立地位.因此可以说,法国人基本上没有按照孟德斯鸠的思路去制约权力.9.学位论文申建林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演进——一种人权观发展线索的考察2004本文试图具体考察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演进历程,并分析西方的人权观念是如何在这一思想历程中孕育、萌发和成长起来的.第一章考察了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萌芽与发展过程,并论证了古典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发展出人权观来,但它已经包含人权中的某种重要原则——规则意识,对习俗权威的道德反思,人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等.在第二章中,作者将基督教自然法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奥古斯丁等早期基督教哲学家完成了自然法的宗教解释;而阿奎那则完成了神圣自然法的理性化工作.自然法的宗教化和神圣化在理论上有利于解决自然法的有效性问题;在实践上,暴露了政治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反映了人们对人性缺陷的反省和对政治生活道德完善性的怀疑,从而为西方近现代宪政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前提.在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人权原则的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第三章重点探讨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学家是如何对以前自然法理论中的理性形式进行改造,从而系统论证人权的.近代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里实现了古典美德政治学和中世纪的救赎论向权力政治论的转向,降低了政治生活的目标,从而为霍布斯与洛克论证自然权利提供了全新的思想平台.在第四章中,作者首先质疑了学术界公认的观点:十八世纪的欧洲与十六、十七世纪一样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观念流行的时代,卢梭与孟德斯鸠也属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代表.作者通过具体考察休谟、孟德斯鸠、伯克等人的思想而认为,十八世纪是自然法理论衰落的时代,休谟的经验价值论瓦解了自然法体系的理性基础,卢梭、孟德斯鸠和伯克提出了不同于自然权利的价值准则,卢梭推崇善良情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的集体主义与美德传统;孟德斯鸠强调决定政制和法律的社会环境因素,并成为法律社会学的先驱;伯克捍卫法律扎根于其中的民族传统,从而奠定了历史法学派的基础.接着,作者研究了自然权利是如何遭到十九世纪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识的批判的.在结束语中,作者力图排除学术界通常对自然权利理论的两种误解:个人权利和个体意识是对人的社会性的否定;自然权利的普遍性和绝对有效性原则对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视而不见.最后,文章指出,自然法学派通过理性论证人权是不充分的,人权固然离不开理性论证,但这种论证不可能是科学论证
本文标题:三权分立与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与卢梭政治哲学比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028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