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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通过学习研究公共产品理论等公共经济学相关理论,结合案例对上海实行汽车牌照拍卖政策始末的介绍,我认为,该案例主要提出了城市交通,或者说,城市道路这一拥挤性公共产品如何有效提供及如何运作的问题。一、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城市道路”的经济属性(一)公共产品的概念和特征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公共产品”一词最早由瑞典人林达尔(Lindahl,1919)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正式提出。1919年产生的林达尔均衡是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的成果之一。新古典综合学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Paul.Samuelson,1954)在《公共支出纯理论》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即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关于纯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物品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成员所享用,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别归于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来消费。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产品,则该产品消费者人数的多寡,与该产品的数量和成本变化无关。经济学对此的严格定义是,新增消费者所引起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即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量。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公共产品,则不管提供者是否愿意,在该公共产品的有效覆盖范围之内,任何人都能消费该产品。此时,提供者要想不让某个人消费该产品,或者是技术上做不到,或者是阻止他人消费该产品的成本过于昂贵,不值得去做。根据公共产品的的概念和特性,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城市道路,受益可以排他,但当消费过一定的限度时,消费就有了竞争性,即会出现“拥挤”问题。所以,城市道路属于拥挤性公共产品。(二)公共产品的分类最常见的公共产品分类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萨缪尔森定义的纯公共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另一类是具有拥挤性和可排他性的准公共品。在萨缪尔森等人研究的基础上,1965年,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俱乐部产品”。所谓俱乐部产品就是这样一类产品,一些人能消费,而另外一些人被排除在外,如日常生活中的收费路桥以及公共游泳池、电影院、图书馆。还有一类与俱乐部产品相反的共同资源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上有竞争性,但却无法有效排他的产品,如日常生活中的公共渔场、公共牧场。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公共产品共同称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当消费过一定的限度时,会出现“拥挤”问题。在案例中,城市道路就是一种很典型的拥挤性公共产品,城市道路拥挤,产生了负的外部效应,这一问题已经上升成为政策问题。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实现城市交通资源最优利用,上海市出台了汽车牌照拍卖这一政策,车牌拍卖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道路拥堵状况。在城市道路建设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下,车牌拍卖作为一项阶段性的政策,从短期效果来看,通过汽车牌照拍卖来限制车辆的发展,对改善道路交通状况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二、上海汽车牌照拍卖政策利弊分析上海进行汽车牌照拍卖有以下好处:一是能有效控制城市汽车数量过度增长;二是能有效、快速地筹集大量的交通建设的资金,用于交通设施的建设;三是城市环保的一项重要的措施。上海进行汽车牌照拍卖的负面影响:一是在客观上侵犯了市民的平等权;二是对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了较大影响;三是拍卖直接带来了异地上牌大行其道的不良后果,不仅增加了城市道路的负荷,还导致了地方税收的流失。三、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城市道路这一资源的有限供给与上海市私车数量的急剧上升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政府实施相应的管制政策以实现对公共道路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合理和必须的。缓解交通状况,是上海市政府保障公共利益所必须迈出的一步。从1986年上海拍卖的第一块车牌至今,上海车牌拍卖制度也走过了2O多年的风风雨雨。上海市政府自实施车牌拍卖制度以来,在缓解交通状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管制的目标仅在于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要缓解交通拥堵,控制私车数量不是唯一的途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下面从交通供给、交通需求管理和交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对三个城市交通拥堵提出对策。(一)增加交通供给单纯靠增加道路来解决交通问题是无效的,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量,而交通需求总是倾向于超过交通供给。增加供给模式并不是单纯地增加道路来解决交通问题,应有效利用道路资源来缓解交通拥堵。结合规划路网、停车场等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建立智能交通系,利用先进的交通管理手段,整合现有交通管理资源,完善路网建设来增加通行能力。(二)采取交通需求管理交通需求管理的核心是要通过诱导人们的出行方式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矛盾。主要就是采取控制小汽车增长速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调节拥堵路段通行权等手段来实现。(三)完善交通管理制度我国城市交通涉及的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规划法》用于指导城市建设和交通规划,其覆盖面和深度还不够,《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规则可实施性、适用范围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四、政府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城市道路属于拥挤性公共产品,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可以由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自由、平等使用,但当资源享有者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出现拥挤效应,不能再有新的或更多的成员进入,因而在资源享有者的数量上是有限制的。城市道路作为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政府是有权对其进行限制或者对行驶于一定区域内的车辆实行总额控制的。政府作为目前最大的供给主体,除了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之外,它还为其他供给主体提供公共物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以下给出一些政府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的建议:第一,提升政府的公共性。提升政府公共性具有两个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提高政府的公共性,二是减少政府的自利性。第二,实现政府供给手段多元化。第三,扶植第三部门发展。对第三部门的发展,首先政府要大力支持,在现行政府体制下,主要是加大对第三部门的资金扶持、人才扶持。其次,第三部门内部也应该加大自身的管理,加强行业的自律,同时克服官僚化倾向,真正成长为与政府和市场相协调的供给主体。再次,政府要转变对第三部门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管理与规范,同时又要把第三部门的正当的自主权还给第三部门,更大的发挥第三部门的优势,填补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通过这些途径,可以推动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其能更好的为公共物品供给体系服务。第四,健全法制,实现依法供给。第五,改革绩效评估体制。实现我国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必须改革绩效评估体制。改革绩效评估体制首先要破除只看重显绩不看重潜绩的弊端。我国政府官员之所以有按政绩要求供给公共物品的冲动,关键在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属于显绩的,这种显绩比平时的工作态度等更能加重他在绩效评估体系上的砝码;其次,有关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绩效评估要从关注公共物品供给数量转到主要关注公共物品供给的质量上来。这种质量应该从公共物品供给的规划、建设、后续服务等整体上衡量;并且,这种衡量应该由公民做出最后评判。最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最大限度的把公共物品供给放到社会民众的监督之中,对那些纯粹为了政绩的贪大求全的供给应该从政府官员的绩效评估体系中坚决剔除。第六,提高透明性,实现透明供给。要实现公共物品有效供给,要求有着有效的监督,而有效监督依赖透明性的提高。这种透明应该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公共物品供给的对象和范围要透明。作为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民众有权知道他们有那些公共物品可以享受。其次,共物品供给部门的运作流程要透明。民众有权知道资金用在了那些方面,是怎么用的。最后,公共物品供给的监管方式和途径也要透明。加强对公共物品供给的监管,使供给主体在公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为提高公共物品的有闲供给而努力。五、结语通过对上海私车牌照拍卖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公共产品理论,是新政治经济学的一项基本理论,也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收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础理论。以上海私车牌照拍卖为例,公共经济学学者更为重要的使命之一就是作为沟通政府与民众间的桥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并推动良好行政的最终形成,进而直面真实世界的诸多政府管制难题。2013年1月16日
本文标题:案例分析报告——上海汽车牌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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