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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分部检验批的划分方案一、墙体节能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1.6条条规定: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二、幕墙节能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5.1.6条条规定: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参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即参考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幕墙子分部的划分原则进行检验批的划分)三、门窗节能工程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6.1.4条条规定: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接下列规定划分:1、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2、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3、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致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四、屋面节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中未提到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可参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即参考屋面分部的划分原则)五、地面节能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8.1.4条条规定: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2、当面积超过200时,每200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也为一个检验批;3、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六、采暖系统节能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9.1.2条条规定: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照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0.1.2条条规定: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照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八、通风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1.1.2条条规定:通风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2.1.2条条规定: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十、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3.1.6条条规定: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十一、可再生能源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3.1.3条条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精彩回顾*****
本文标题:建筑节能分部检验批的划分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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