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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策略推进“三转”,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目的是改变纪检监察工作战线过长、工作范围泛化、工作职能弱化、工作力量分散的状况,从不该管的工作领域退出来,突出主责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出发,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既要保持正面高压不能撤,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又要腾出手来建立更前沿的防御阵地,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调“严格”二字。中央纪委正在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准则》等法规,其基本点就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让纪律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全面”二字。管党治党要全方位、全覆盖,纪律要管住大多数。纪律审查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查办腐败案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大局结合起来,既要保持不变的步伐和力度,坚决把隐藏在党内的“烂树”连根拔掉,防止病毒蔓延。又要从全局范围出发,在“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上下功夫,深入了解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状况,结合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作出综合分析、判断,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及时”二字。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动辄则咎,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抓早抓小,“主动出击”,像啄木鸟一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在“四个着力”上下功夫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紧紧盯住,防止反弹;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如何应对“发现问题难”的情况“发现问题难”的原因: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断转换。用办案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发现问题灵活机动选调材料,认真查阅、仔细甄别,及时跟进,寻根问底。善借“他山之石”,充分利用互联网舆情、信访、审计、检查等一切有利的手段和条件,有效发现问题。案件检查工作的概念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章》、《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案件检查工作的定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惩治腐败、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纪检监察部门不办案,就没有地位;不搞预防,就难有作为。一要坚决查办案件。二要依纪依法办案。三要安全文明办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处理意见;•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法规依据(一)主要的程序性法律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法规依据(二)主要的实体性法律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权限和手段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书面材料。2、对与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3、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作出鉴定结论。4、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履行一定批准手续)。5、查核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仅限于行政监察机关)。6、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找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并作笔录,由本人签字认可。或者要求本人书写证言材料,签字盖章。7、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它主要的情况。案件检查工作程序㈠线索受理⒈统一归口管理问题线索。由信访部门或案管部门登记,建立问题线索台账;⒉集体研究决定排案计划。防止个人说了算;⒊按照干部分级管辖和党组织管理原则确定核查承办部门。办案工作程序㈠线索受理⒈统一归口管理问题线索。由信访部门或案管部门登记,建立问题线索台账;⒉集体研究决定排案计划。防止个人说了算;⒊按照干部分级管辖和党组织管理原则确定核查承办部门。办案工作程序㈡启动初核⒈填写和呈批《初步核实呈批表》;⒉成立调查组;⒊熟悉问题线索情况及相关的法规政策;⒋制定和呈批《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办案工作程序㈢初步核查⒈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严重程度如何;⒉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或《初步审查报告》。提出了结或立案检查的意见。办案工作程序㈣立案检查⒈办理立案手续;⒉依据实体法的要求调查取证,固定证据,认定违纪事实;⒊研究定性及处理建议,写出调查报告;⒋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⒌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办案工作程序㈤移送审理⒈整理案件卷宗;⒉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报批后将案卷移送审理。办案工作程序㈥案件审核⒈指定承办人;⒉审阅案卷;⒊补充调查;⒋提出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办案工作程序㈥处理和执行⒈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及其单位宣布,办理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⒉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批准处分的机关报告。案件检查工作的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是指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违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等必须真实、具体、准确。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前提,主要包含两层内容:事实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案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所认定的每一条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证据确凿是指认定的违纪行为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确凿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主要包含四层内容: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检验;证据必须与需证明的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纪行为证明清楚,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能够得到合理排除。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主要包含三层内容: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据以定性的依据合法有效;受审查人的行为符合所要认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本人应负的责任等,依法给予受审查人恰当的处理,做到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恰当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目的,主要包含两层内容:对违纪人的处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对性质相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相近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程序合法是指办理党纪政纪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保证,主要包含三层内容:办理违纪案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必须完整履行;程序运行应符合法定次序;各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方法、步骤、时限等必须执行到位。手续完备是指办理党纪政纪案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手续,使案件材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要求,主要包含两层内容:办理违纪案件所需履行的手续是法定的;履行手续过程中必须形成齐全、规范的案件材料。案件调查的基本概念案件检查的全过程,实际就是收集证据、鉴别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活动,简而言之“取证”活动;调查取证的作用查办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违纪事实是通过证据认定的。⒈查清案件事实;⒉突破案件、扩大线索;⒊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㈠明确一个思路思路对头,取证就容易到位,思路不对,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就会事倍功半。根据举报线索材料,对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和刑法解释,初步明确所要调查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的违纪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这样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初核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过程中,应主动与纪委审理室、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㈡变换两种角色在办案工作中,我们首先是调查人员角色,亲力亲为,锲而不舍的采集案件材料;又是审理人员的角色,严谨细致的鉴别和运用证据材料,提出正确的定性量纪意见。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㈢突出三个阶段一是从事情的结果上开始证据调查的工作。由果求因,溯源追本。这种方法因事情产生的结果是明确的,问题的性质是确定的,证据比较容易查取(以事找人)。二是从事情的起因上开始证据调查工作。由因求果,正面平推的调查。这种方法有如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稳扎稳打(以人找事)。三是从事情的发展过程上开始证据调查工作。这种方法从双向或多向调查,有利于快速推进。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㈣把握四个“要件”调查取证活动要围绕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进行。一是主体。即违纪人员的身份。如贪污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客体。即违纪侵犯的对象。如贪污侵犯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三是主观方面。即是故意或不是故意。如贪污的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四是客观方面。即指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贪污的客观方面是“平账、落袋”。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㈤注意五个要点⒈违纪与违法的关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标准查办案件(违反组织人事、廉政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条款)。⒉见异思疑。从不正常的现象入手,跟踪追击。⒊“有罪推定”。善于运用预设推理的方法,找准调查的着力点。⒋实事求是。有多少证据说多少话。⒌办案合力。积极协调审计、公安、司法等单位,充分发挥他们的办案优势。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方法要查办好一个案件,首先要选准可查性强的线索,然后再选准案件的突破口和突破人,要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正面,在取得主要的书证物证后,与案件的主要审查对象进行接触,最后突破全案。选准案件可查性线索的方法一是署名举报而且情节比较清楚的举报线索具有可查性。二是在押、在规人员的检举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三是送钱送物的经办人提供的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四是涉案人自首的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五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和经济监督部门提供的线索,特别是审计、经济监督和财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选准案件突破口的方法对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挥霍浪费类的问题,以提取会计凭证及相关的书证、物证为突破口。对于涉嫌受贿类的问题,以提取被审查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交易的开户资金、房产、车产和贵重物品的购买凭证为突破口。对于失职渎职类的问题,以提取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为突破口。协调审计机关调查取证的方法审计先行,既可以发现问题线索,又可以为案件调查铺路搭桥,减少“震动”;突破作假账的财务人员的口供,有审计人员配合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延伸审计,协同调查,有利于获取案件证据;专项审计报告是查办贪污、挪用、失渎职问题的重要证据。协调银行调查取证的方法不同时期的查询方法的关注点不同。实名制前关注开户地址、工作单位和字迹等信息;实名制后关注新老身份证;现金转存的资金流动跟踪,既可以通过网上,也可以通过库房凭证。协调银行配合,一是至上而下;二是以人为本;三是锲而不舍。协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方法通过公安机关,掌握涉案人员有关信息。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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