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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廉政合同的签订、管理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政合同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签订及履约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需要签订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一)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工程;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房建工程;其他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工程项目。(二)由集团公司委托各分公司具体实施的工程项目。(三)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四)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五)其他需要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2第二章廉政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对于第三条中涉及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下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签订《廉政合同》的具体要求。第六条《廉政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在廉政建设中应遵守的规范、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可参照《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样本)。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调整有关条款。第七条《廉政合同》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及监督部门公章。对第三条第一款中涉及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授权纪委负责人签订。对第三条第二款中涉及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授权分公司党组织纪检委员签订。第三条第三、四款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签订程序可参照执行。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和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于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廉政合同》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备案。3第三章廉政合同的履行第九条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合同的各项规定,自廉政合同签署之日起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参照廉政合同条款进行处理。第十条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负责人是廉政合同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廉政合同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廉政合同责任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第十一条廉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要纳入项目法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违反廉政合同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廉政合同的监督检查及奖惩第十二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责任人负责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认真处理和整改。第十四条对廉政合同的监督检查采取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在各受检单位自查考核的基础上,采取4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凭证、文件、领导讲话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积极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信访和举报问题。第十六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廉政合同履行情况好的参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七条对廉政合同履行情况较差的单位,除按《廉政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外,根据违约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凡发现违反《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的,根据情节,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全资及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企业廉政合同具体条款,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6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施工管理中的廉政责任(一)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认真履行职责。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3.甲方工作人员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不得借赌博活动变相收受乙方人员钱物。5.甲方工作人员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6.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7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及其他娱乐健身活动。4.乙方不得组织或与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不得借赌博活动变相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钱物。5.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6.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便利。7.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第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要求,甲方将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8(二)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被发现违反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建议乙方上级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同时,甲方将根据《首发集团工程建设信用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下调乙方的信用等级。(三)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单位及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五条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本合同。双方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在施工程的廉政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9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电话:电话:20年月日20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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