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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商法学》教学课件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章公司的设立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第二节公司设立登记第三节公司设立的效力第四节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五节公司设立的程序第六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公司的设立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为进一步学好公司法的其他制度打下基础。本章教学要求:重点介绍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深入阐释并分析公司设立的效力和条件,对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予以一般性的讲解,使学生能够对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效力、条件等有清晰、透彻的掌握,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问题,对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发起人的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对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等有一般性的了解。本章教学提示: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中的公司,是指订立章程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募集设立的公司,设立过程十分漫长,探讨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有重要意义。设立中的公司是公司的前身,逐渐发展成公司实体,通说认为,设立中的公司与完成设立的公司本属一体,犹如胎儿与自然的关系,为“同一体说”。依“同一体说”,设立中的公司业已具备相当于成立后公司的构成员及机关的一部或者全部,以及部分股款,虽然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性质上属于无权利的社团,但本质上仍与设立后公司雷同,设立中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毋需另行办理转移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区别主要有: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前提和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1.发生阶段不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高等教育出版社2.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权力能力受限制的社团,而发起人则为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对于发起人在设立阶段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视公司最终是否成立而有所不同。公司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1.公司设立是一个过程和行为,公司成立是一个特定的状态或事实。公司设立成功的标志是公司成立。2.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设立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公司成立,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不能成立。3.公司设立主要是私法行为,发生在发起人之间;公司成立主要是公法行为,是登记管理机关对设立行为的确认。公司设立和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不同。公司设立登记是工商管理术语,指为了公司成立,所办理的工商登记一系列手续。大量的公司设立行为是登记之外的行为,比如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的起草、股份公司成立批文的获得、审计评估等,实际上都是登记之外的行为,登记是设立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行为和工商审查行为的结合。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公司设立的特征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内执行设立业务,对外代表正在设立中的公司。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4.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一)国外公司设立原则的沿革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核准设立主义4.单纯准则设立主义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设立的立法准则1.放任主义。放任设立又称为自由设立、或自由主义、放任设立。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公司,公司的设立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在公司制度初期,多采用此原则。设立公司没有法定条件,也没有注册登记程序。这种立法主义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末的自由贸易时代,当时的商事公司刚刚兴起,便采用了这一原则。由于这种立法主义对公司的设立听任自由、毫无限制,结果导致了投机者滥设公司,危害交易安全。英国于1720年制定“泡沫法”,不许滥设公司。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公司设立的立法准则2.特许主义。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便采用了特许主义。特许主义,公司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命令,或有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再经特许后,方能成立。特许主义分为两种情况:(1)元首特许主义。是由国家元首的命令特许设立。最早的特许公司如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1670年的赫德森海湾公司,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近一些的如1889年的不列颠南非公司,这类公司为数极少。(2)法律特许主义。公司由特种法律的规定特许设立。这类公司大多是经营公用事业(运河、铁路、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的公司。因实行国有化政则而成立的公司也大多属于此类。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对股份组织的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采取这种办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设立的立法准则3.核准主义。特许主义虽克服了自由主义放任的缺陷,但由于再设立一个公司,要么经过国家元首颁布命令,要么由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手续繁杂、缓不济急,它不如由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方便,于是产生了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义、核准制。公司设立除了具备一定法定条件,仍需经过行政机关核准,方可成立。这种主义最初产生于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发的《商事条例》,18世纪的法、德也曾采用过。与核准制度最接近的是审批制,我国股份公司的设立采用此原则。审批制下的公司设立程序严格,可以保证公司品质优良。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设立的立法准则4.准则制。由于在核准主义下,公司的设立,必须一一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往往旷日废时,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也不足以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于是单纯准则主义便应运而生。单纯准则主义最早是由1862年的英国公司法所创设,为19世纪西方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采用,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成立公司并取得法律上之独立人格。由于当时法律所规定的设立条件,过于简单,故称之为“单纯准则主义。”又称为准则主义或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确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准则,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可取得法人资格。由于单纯准则主义的实施导致了公司滥设的严重后果,故现代西方公司法采用了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一是严格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加重设立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公司的监督。严格准则主义之所以被现代西方公司法所采用,是由其本质特征及其社会效应所决定的。因为严格准则主义,既无自由设立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过于放任的缺陷,也无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过于繁琐的弊端。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公司设立的立法准则5.我国公司设立的准则。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21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公司设立原则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核准设立主义。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1.概念及意义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募集方式设立。(为什么?)高等教育出版社因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资本具有封闭性,所以其设立方式均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可以向社会发行股份,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募集设立1.概念及意义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法定形式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社会募集: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高等教育出版社3.法律限制募集设立的弊端:1、设立程序复杂、受国家金融政策的影响。2、股权高度分散,不利于发起人对公司的控制。3、容易成为欺诈手段。我国《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六、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主体条件1、1≤股东人数≤50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财产条件1、注册资本要求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法修改(原)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高等教育出版社修改原因: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法修改一、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公司设立也不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高等教育出版社另外,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度后,股东间订立的包括章程在内的认缴文件(主要是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约定等)将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仍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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