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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问3分):(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庭。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交付DVD机,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DVD机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DVD机损坏。请回答以下问题(每小问2分):(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DVD机,是否合法?(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5)DVD机损坏责任如何承担?(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该合同成立且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书面合同签字时成立并生效。(3)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的笔记本电脑(质物),属合法占有。(4)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案可做以下处理:A.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B.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章程规定,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乙、丙、丁、戊一致同意,增选乙任公司的新董事,但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4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5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5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6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每小题3分):(1)2013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增选新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2001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量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己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高压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高压锅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1)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2分)不成立。(1分)《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报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一年诉讼时效,但《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应适用《产品质量法》。(2分)(2)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2分)不成立。(1分)《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2分)(3)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2分)商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分)(4)商场赔偿后,对高压锅的生产厂家享有什么权利?(1分)商场赔偿后,有权向某对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追偿。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2、2010年2月1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房屋预售合同,买卖一处位于A市的新建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然后于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100万元(含定金),否则张某须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必须在同年10月底向张某交付房屋,逾期交付的每日支付0.1万元违约金。李某为张某的100万元付款责任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未能在5月1日前支付其余购房款,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催告后,张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支付。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题3分):(1)张某主张,虽然该楼盘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双方的预售合同未在A市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根据A市政府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合同不应履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返还其10万元定金。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以下(2)-(4)假设合同有效作答。(2)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收了张某的10万元定金后,拟起诉张某另行支付20万元违约金,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3)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将房屋另行出售?(4)假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考虑到市场不景气,决定不解除与张某合同,直接起诉李某要求李某代为承担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3、甲厂自2007年起开展“葡萄酒速效陈化技术”的研发,该项技术的基础是乙厂享
本文标题:《经济法》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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