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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局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对《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14号)中的容积率计算进行补充规定。第二条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则。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FAR=S1/S2其中:FAR——容积率S1——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S2——建筑基地面积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是指建筑基地面积内各栋建筑应计入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单位:M2。建筑基地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在规划条件核发阶段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面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是指国土部门确定并认可的宗地面积。单位:M2。第四条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层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第五条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公共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居住建筑最短边进深小于16米的,其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第六条公共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七条建筑结构层高是指建筑物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结构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不同用途建筑的结构层高及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且不应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5.4米;工业标准厂房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8米,大型单层厂房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以上各类建筑凡结构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超出高度不足2.2米的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二)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建筑结构层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大型商业用房或会议室、报告厅等建筑结构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八条对避难层(避难间)、设备层(隔震层)和设备管道夹层等,应按以下规则计算:(一)避难层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整层作为避难层的,避难层(避难间)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不计入容积率;非整层作为避难层的,避难空间及为避难配套的功能空间(含电梯间、楼梯间、其他设备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二)设备层是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建筑楼层共用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整层作为设备层的,设备层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可不计入容积率;非整层作为设备层的,设备层空间及为设备配套的功能空间(含电梯间、楼梯间、其他设备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三)隔震层是指通过在建筑物中设置隔震空间,通过隔震空间的水平向大变形运动消耗大部分地震能量,减轻上部结构所受到的惯性地震作用。隔震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九条住宅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有顶盖的可供人活动的开敞、半开敞空间按阳台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第十条建筑顶部造型高度原则不超过建筑总高度的十分之一。建筑顶部造型不得封闭,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4年9月29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2014昆明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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