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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维护和实现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著作权权利内容的重要措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至今,已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本文试图从音著协发展的现状入手,分析提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音著协歌手郑钧在2010演唱会上演唱自己创作的作品,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却诉演出公司侵权,音著协认为十月天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举办的演唱会中使用了音著协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故起诉十月天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歌手演唱自己的歌反被音著协起诉,使得本案引发颇大震动。案件最终以音著协的败诉而告终,但此看似荒唐的案件却不得不引发对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司考。一、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音著协全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了、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潜力的诉讼、仲裁活动。”从性质上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音著协即使音乐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资源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际操作中,著作权人却对此颇有微词,上文案件中,本应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音著协却意图想著作权人收费,反而限制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歌手刘欢就曾在2012年宣称音著协给的报酬比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实际上,在2010年,音著协仅在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上就入账1.2亿,然而,此项收入只有50%会在版权人中进行分配,其他部分23%是协会的人员运营管理费用,另外27%是天合集团的运营成本,经过调查发现,天合集团的最终控制人是竟文化部事业单位。可见,音著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但仍然存在问题,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取行政核准制,需经过国家版权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手续繁琐且条件严格,因此由民间自发成立集体管理组织非常困难,故著作权人几乎没有选择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的余地。音乐行业由于商业化比较充分,加之数字音乐正版化的推进,音乐著作权的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大,然而作为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却越来越多地受到著作权人的质疑,规定不明确,著作权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不明确,内部信息不公开透明等问题是一大原因。二、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一)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立法。目前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只有著作权法的零星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与日益发展的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并不相协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涉及到多方利益,如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制,容易背离原有保护著作人权益的初衷。国际上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都针对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修订和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二)去行政化背景,引入市场机制。考察音著协的构成和利益分配制度,不难发现其名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具有一定行政背景,其设立注册运行灯决断都离不开官方扶持。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较弱的阶段,这种模式曾对于保障日常运行和加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一些作用。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成熟,其弊端也逐渐显现,机构组织逐渐僵化,与著作权人分歧加大,特别是在强调政府服务转型的大环境下,剥离音著协的官方背景,将其置于市场环境下,引入竞争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原为民间性的社团法人,将更有利于平衡利益分配。同时,有必要适当放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条件,一类作品允许数个集体管理组织,尊重著作权人的意志自由,使其可以自由选择授权组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相互竞争相互监督也有利于制度高效。(三)完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现阶段下,音著协这样的组织具有相对的垄断性,一旦缺乏监督不力,容易产生权利的滥用,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中产生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音著协对于著作权利益收入的分配问题。分配机制不明确,管理费用过高是被广泛诟病之处。监督不力是一部分原因。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可将监督模式以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为区分,外部监督应以政府监督和舆论监督为主,政府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但同时也应注意不能越权,干预其日常事务。舆论监督则主要指新闻媒体,音乐行业具有一定的新闻性,媒体舆论干预能起到平衡社会利益的作用。内部监督则是指组织内部会员的监督,音著协采用会员制,著作权人通过加入音著协会员的形式取得音著协发放的著作权费用,加强会员监督是指是会员能参与到组织分配的部分,而不是单方面的只收取收益,这样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并推动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开透明化。参考文献:[1]崔戟,浅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1,(2).[2]刘菡,李兆隆.浅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问题,法制与社会,2007,(2).
本文标题: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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