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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07】237号为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及时与中标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建设资金监管内容、要求、期限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同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时可延伸审计、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须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二、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预付、抵扣预付款;按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批验工计价,及时拨付工程进度、结算款;按时足额预留质保金,并按国家及铁道部的规定及时返还。其中,对于验工计价,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保证验工计价真实、完整,严禁预验、虚验、不验、少验、暂计;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联签制度。施工单位在取得预付款(不含预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必须提供同等数额的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三、建设单位应按铁道部有关账户管理的要求选择可提供监督服务的银行就建设资金监管事宜进行协商,各铁路资金结算所及其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协调。协商一致后,建设、施工单位和银行三方及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重点对施工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资金的流向、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等进行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方式等,将签订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作为施工单位的开户行,委托其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四、施工单位应在协议银行开设账户并报建设单位备案,有条件的可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授权建设单位使用该功能。建设单位只对备案的施工单位(本级项目部)银行账户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并使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其资金动态进行监管。五、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在协议银行单独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每次收到工程款时,按一定比例(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合理确定)将工程款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定期办理结算,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可实行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纳入建设单位、协议银行的监管范围,在建设期内,本账户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对于其他方面的资金拨付,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否则协议银行不得受理。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管。每月初施工单位(本级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报送当月用款计划(或资金支出预算),列明资金用途及金额,建设单位对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本级项目部)应将建设单位同意的用款计划(或资金支出预算)报协议银行备案,并据此使用资金。对于超用款计划(或资金支出预算)的资金支付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协议银行备案。建设单位应分施工单位建立用款计划等有关台账,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工程款的流向进行监管。协议银行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建立相关台账,监控工程款的使用,对于施工单位(本级项目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资金支付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级项目部)对本单位及内部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管负总责。七、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约定开立银行账户的限期整改,对违规转移、挪用的建设资金及时追回,并纳入对施工单位的信誉评价,以保证建设资金有效使用和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八、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在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中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要求,落实委托、代建方的监管责任。代建方作为委托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按照上述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不含2007年销号项目),要签订补充合同落实建设资金监管责任。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07】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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