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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建设,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第三条借款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审核责任。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第二章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第六条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第七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第八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第九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十条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第十一条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偿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办理跨境支付结算。第十四条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第四章业务监督第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第十八条境内企业因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需要,在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人行备案。第十九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条深圳人行依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境内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暂停其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人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开展,根据《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测算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年度余额,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后执行。第四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用途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优先支持用于进口及其它对外支付的贷款需求。第五条借款企业应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贷款备案、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相应资料,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及信息报送。第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的备案、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按规定向深圳人行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七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办理前,借款企业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二)《贷款意向函》或类似告知书;(三)贷款用途说明书;(四)贷款合同(可在贷款正式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充);(五)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主要股东信用报告、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报告;(六)深圳人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应对借款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深圳人行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境内结算银行是否予以备案。第八条借款企业凭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等材料,向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贷款。《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表》有效期为三个月。第九条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该账户存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政策执行。第十条借款企业在办理贷款资金入账前,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贷款合同、资金使用说明书以及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表》等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审核通过后通知香港贷款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划款手续。第十一条借款企业使用贷款资金前,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相关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后,向香港贷款银行反馈,获得香港贷款银行同意贷款资金支付的书面答复后,方可办理贷款资金支付,并于当天完成贷款资金支付划转手续。第十二条借款企业用人民币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还款汇出手续。第十三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等。第十四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进行审查,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建立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第十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应按规定报送以下信息:(一)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办法》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以及其他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相关信息;(二)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报送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信息;(三)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发放情况,包括季度内借款企业名称、借款期限、利率、金额、用途等信息报备深圳人行;(四)及时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报备深圳人行。第十六条深圳人行依据《办法》和本细则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真实性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境内结算银行、借款企业。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深圳人行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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