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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并作为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辽宁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第七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中科院沈阳分院及省直有关厅局(以下简称“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第九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第十条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工程中心应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实行股份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第十一条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三章评价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二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由申报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第四章资金补助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投入资金方式及数额。对于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变更与处罚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第十六条对于无法完成预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投资上缴省财政、撤销工程中心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附件:一、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二、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附件1:工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一、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1、项目名称2、项目法人概况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7、主要建设条件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1、结论与建议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三、技术与市场分析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六、建设方案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1、土地利用2、能源消耗3、环境影响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1、建设工期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4、项目招标方案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3、流动资金估算4、分年投资计划表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6、申请省安排资金的理由和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十二、项目风险分析1、技术风险2、市场风险3、管理和运营风险4、其它风险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十四、相关附件、附表附件2: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2、发展目标的实现二、建设情况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5、对行业的贡献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3、经营风险和困难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七、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本文标题: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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