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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律师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接受***先生和*****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就***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一事,致函如下:一、基本事实侵权人在贵公司网站注册了账户,账户名为“***”、“***”等用户名,并于2016年7月和8月在贵公司网上发布和上传我当事人***先生的帖子,尤其是有大量侮辱、诽谤***先生的帖子和博客,并且这些帖子已经被贵网和其它网站大量转载。“***”是我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且该博客上传有我当事人的真实照片,其对我当事人搞人身攻击的意图显而易见。该帖子发布者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通过贵网大肆宣扬,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当事人的名誉,使其精神上压力很大,甚至影响了我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同时还有大量侮辱、诽谤委托人***先生任职的公司企业的信息。攻击诽谤信息具体表现如下:“...***是个骗子...”、等等侵权人使用了大量庸俗恶毒的字样,以博取大众的同情,采用诋毁等手段侵害***的名誉权。贵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确定内容的情况下,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等方式,致使公众对***等***任职的公司企业形象及声誉误解,公开侮辱诋毁***的名誉。截止至今,贵公司的网站上依然有对***的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先生作为企业家,这些侮辱诽谤信息内容给***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二、法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你公司网站链接网页侵犯***公司民事权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新城公司的名誉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三、致函目的为维护和保障***先生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之规定,经***先生授权,我们现郑重通知贵公司:从本律师函送达之当日起,立即对账户名(网名)为“***”、“***”等发布和上传的所有与等***先生任职的公司企业有关的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和不当标题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措施。同时,发布公开致歉申明,消除对***科技等***先生任职的公司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特别对***先生公开致歉。逾期贵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我们将依法追究侵权人及贵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此函告!
本文标题:名誉权网络侵权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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