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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身边常见的安全问题及案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述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234身边常见的安全问题及案例1案例一某企业一员工在两个班组交接班时清洗纵剪机张力辊轴。因其班长有急事先行离开,其口头委托接班班长帮忙监护一下,但该班班长认为清洗员工不是自己班的不愿意管。该员工最终独自在清洗纵剪机张力辊轴时,未按照规定要求提升上辊轴,违规用钢套压住内运转开关,右手直接用抹布擦拭运行中的辊轴,导致右手臂被带入机器上下辊轴间,造成右手臂截肢。事故原因: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2、班长没有履行监管职责。3.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案例二2008年2月29日,广东某建筑安装公司一施工员在东区某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安装室内空调机,坐在空调柜的柜顶上焊接铜管。该厂的一名天车工操作天车经过施工员作业的平台上方,天车的滑线检修吊梯撞到了该施工员的颈部,导致其颈部被挤压受伤,从空调柜上滑落至施工平台,伤者在送开发区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1、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没有进行有效沟通,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以包代管,安全监管不到位。案例三、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2010年11月15日13时,上海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正在进行外墙保温改造工程,在北侧外立面进行电焊作业。金属熔融物溅落在大楼电梯前室北窗9楼平台,引燃堆积在外墙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火势随后迅猛蔓延,因烟囱效应引发大面积立体火灾,最终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一、事故介绍1.直接原因(1)焊接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2)工程中所采用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不合格。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不低于B2级。按照标准,B2级别的燃烧性能要求应具有的性能之一就是不能被焊渣引燃。很明显,该被引燃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硬泡不合格.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2.根本原因(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相互配合共同牟利,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监理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二、事故原因分析三、责任认定及处理(部分人员)姓名职务过错罪名刑罚高伟忠静安区建委原主任收受总包贿赂,许诺将工程发包给某单位,在工程项目未申报、无许可证情况下同意开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6年姚亚明静安区建委原副主任通过违规招投标等形式具体操作总包中标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5年周建民静安区建委原综合管理科科长收受贿赂,在明知工程项目未申报、无许可证情况下,积极执行违规开工的决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张权静安区建委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收受贿赂,在明知工程项目未申报、无许可证情况下,积极执行违规开工的决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董放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总包总经理)将工程转包给不具资质的分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瞿幼棣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总包副总经理)将工程转包给不具资质的分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6个月周峥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总包副总经理)将工程转包给不具资质的分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6个月曹磊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安全设备科科员(总包安全设备科科员)未认真履行提供安全设备的职责,电焊作业中,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灭火器、接火盆等设备。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范玮民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总包技术质量科科员挂名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项目经理对工程监管职责虚置。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三、责任认定及处理(部分人员)姓名职务过错罪名刑罚张永新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总监)对现场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认真履行总监职责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卫平儒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安全监理员)对现场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黄佩信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分包商总经理)1、通过行贿手段承包工程,并受贿将工程再分包2、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6年马义镑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副经理(分包商副总经理)1、伙同黄佩信通过行贿手段承包工程,并受贿将工程再分包2、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5年6个月沈大同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分包商项目经理)1、为赶工期,未制定新的施工方案,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外墙保温交叉施工2、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陶忱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安全员(分包商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吴国略电焊工无资质进行电焊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案例四:吉林宝源丰“6,3“特大火灾事故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事故直接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同时伴有泄漏的氨气等毒害物质。•二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主厂房内没有报警装置,部分人员对火灾知情晚,加之最先发现起火的人员没有来得及通知二车间等区域的人员疏散,使一些人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四是宝源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事故责任追究:26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道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吉林德惠“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①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贾玉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②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原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一扇玻璃门惹的祸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只管自己份内工作或只图自己工作方便。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安全是讲给下面的人听的!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责任者推卸责任“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天天安全大检查,安全隐患天天在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安全部和安全员应该负责的吗?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培训是休假福利,好好补充睡眠!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聪明的员工---半途而废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见利则上,遇事则退我们企业有这样的安全问题吗?如何有效的提升我们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述2•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人员及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公司、企业整体的所有职责要求,横向到边(所有部门,分系统的安全责任),纵向到顶到底(分层级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职责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针对个人、部门或者某一岗位的特定具体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范畴。•通常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列来提,主要是为了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清晰安全管理的责任界面,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他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即本岗位的职责和安全职责,意思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履行安全职责,和我们以前提到的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相同,只是以前提到的是有责,现在提到的是履责。•官方解释:即所在的岗位对你所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区域,管理人员和职责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而且是负主要责任。“一岗双责”2011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决策、采取的行动前所未有:一是2011年的2月11日,首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了广东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代表省委、省政府作了重要讲话,对全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二是: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三是:责任追究的依据;•应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应明确监督、检查标准或指标,确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到位;•应根据单位管理体制变化及安全生产新的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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