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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水资源保护法本章内容一、水资源保护概述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三、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一、水资源保护概述水资源的范围•地表水——江河、湖泊、池塘、水库、运河、冰川、积雪等所含的水•地下水——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我国水资源状况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质下降、水功能减退,地下水超采、旱涝灾害频繁水资源保护立法水法(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0日建设部颁布)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2008年4月9日颁布)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一)水资源权属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2、国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3、节约用水。4、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三)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三、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措施(一)水资源规划制度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1、基本原则(1)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4)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2、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3、水运资源的开发利用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航运和竹木流放。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三)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1、水资源保护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2、水域保护(1)水功能区划制度(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3)保护水道,防止行洪、航运障碍(4)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道(5)保护地下水•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3、水工程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四)用水管理1、供水计划制度国家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2、水量分配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3、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4、节约用水(1)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2)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3)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权属水资源规划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思考题1、《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是如何规定的?2、《水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作了哪些规定?3、《水法》对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是如何规定的?4、什么是水事纠纷?如何依法解决水事纠纷?5、《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原则有哪些?6、新《水法》进行了哪些修订?有何的进步与不足?推荐阅读1、李丽:《国际水法中的合作原则及其对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启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2、陈晓景:《论水法中的流域管理规定》,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3、于惠春、于焱:《完备水法构建与水资源保护研究》,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3期。4、高福德、张华:《中日水法体系与管理机制的立法比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5、田其云:《对我国水法关于水资源流域管理规定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6、黄锡生:《论国际水域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兼论新水法立法原则的完善》,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1期。7、袁明松:《论新水法流域管理体制的缺陷及完善》,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8、姚慧娥、徐科雷:《新水法的进步与不足》,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9、汪达、汪明娜:《从新水法论水资源保护三项重要管理制度》,载《人民长江》,2003年第7期。10、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视野下的新水法》,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11、余跃军、高利红:《水法中的水资源保护制度研究》,载《环境资源法论丛》,2002年第0期。12、苗苗、方国华:《浅议国外水管理对我国的借鉴》,载《科技资讯》,2007年第25期。13、侯艳红、王慧敏:《中国水管理制度变迁的研究——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管理制度变迁为例》,载《软科学》,2007年第2期。14、陈海嵩:《水管理体制的法律思考——以水务局为中心的考查》,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本文标题:水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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