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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房产买卖合同卖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买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2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转让价款】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第六条【付款方式】买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第七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八条【房地产交付】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3、第九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条【附随债务的处理】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第十一条【其他违约责任】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第十三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向平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合同数量及持有】本合同一式2份,卖方1份,买方1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卖方(签字):买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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