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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第五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第七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年度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八条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九条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第十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一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第四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第十二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第十八条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2月28日
本文标题: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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