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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案课程名称:法理学开课单位:法律系授课教师:开课时间:二○至二○学年第学期课程基本情况课程名称法理学教学单位法律系考核方式考试√考查其他方式: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学时数总学时:60理论学时:54实验学时:6任课教师职称教师来源本校教师外聘教师使用教材统编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教材法理学周裕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教学参考用书法理学导论刘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法理学初阶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法理学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法理学范辉清主编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法理学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次课程教学方案周次第一周课时数2教学章节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导论的学习,要求掌握法学与法学体系的概念;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以及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特点。教学重点1、法学的概念与体系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教学难点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小组活动实验演示难点答疑√提问作业讲评实践教学考试测验其他活动使用媒体资源文字教材√电子教案√录像材料录音材料直播课堂其他资源:作业或练习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学体系?2、什么是法理学?如何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板书设计导论第一节法学的概念与体系一、法学的概念二、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的概念(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三节法学教育与高职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二、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特点第1次教学活动设计主要教学内容与环节补充材料导论第一节法学的概念与体系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产生和发展法法的制定与实施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现象法律事实等等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从法学的视角研究社会问题:著名法学家江平:我只坐在法律一边链接:、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应用法学。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5、国际法学。6、边缘法学。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简要介绍)(一)法学与哲学(二)法学与经济学(三)法学与政治学(四)法学与社会学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与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学科不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显著的特征:(1)普遍性。法理学主要是研究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意义的问题。(2)宏观性。法理学是以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根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3)基础性。法理学研究的是所有法和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法理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这些概念、知识和原理是从法学其他学科中提炼出来的,因而对其他法学学科是共同适用的。所以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向导,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理学理论基础,才能学好其他法学学科。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和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需要。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是指从法律的角度,运用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和身份的关键所在。此外,法理学可以训练人们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能够对一般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正确理解,并准确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件。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职业者理论素质的需要。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学习和掌握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等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技术固然重要,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法律理论素质。而且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素质本身就是法律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如具体案件的解决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找答案,而找到正确的答案,尤其是解决疑难案件,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深刻理解。案例点评:1994年黄某(已婚)与张某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张某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某拒绝执行该遗嘱,张某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张某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不能因为道德问题影响法律上的判决。有人认为,黄某与张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如果法院将遗产判给第三者,就是变相支持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黄某订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违背了社会公德,从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是无效的。法院还指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但是《民法通则》相对《继承法》是高一级的法律,针对案件考虑高一级的法律规定是理所当然的。点评要点:当法律规范相冲突,或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时,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解决。第三节法学教育与高职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素质:思想素质:应当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和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法律素质:应当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辨别能力,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处理法律问题的技能。文化素质:应当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熟练掌握外语和计算机等工具性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二、法学教育的特点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3、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4、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应注意多学科知识背景的培养。三、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特点高等职业法学教育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学要求的必需够用性。高职的学制为3年,这就要求高职应在“必需够用”上下功夫:一是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必须具备;二是专业基础知识必需够用;三是基本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必须掌握;四是适应岗位变化的基本素质和应变能力必须培养和初步具备;五是在工作中应具有的创新精神、开拓意识和创业能力必须强化。2、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高职法学教学内容必须做到实用性、针对性,必须根据就业需要去有的放矢的选择教学内容,恰当处理好近期的就业“必需够用”和将来的发展“迁移可用”的关系。3、教学方法的实践性。与其它类型、层次的法学教育相比,高职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更加强调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实践性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互动性,更加重视学生的参与。二是要根据专业实际合理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坚持以实践为本。三是要把学业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更加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和创业的本领。4、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灵活多样性。5、教学考评的技术技能性。注重考评学生的技术和技能水平及实践能力是高职教育与其它类型、层次教育的显著区别。这也是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必然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始终坚持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来组织教学;二是以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与职业素质为重点,注重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的考评,改变过去“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偏颇做法;三是整个教学过程注意恰当渗透职业资格考试教育,努力使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2次课程教学方案周次第一周课时数2教学章节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特征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的学习,要求重点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重点理解和掌握法的特征。教学重点1、法的定义2、法的特征教学难点法的特征主要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小组活动实验演示难点答疑√提问作业讲评实践教学考试测验其他活动使用媒体资源文字教材√电子教案√录像材料√录音材料直播课堂其他资源:作业或练习板书设计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特征法律的词源----灋:廌,传说独角神兽;从去,从水,表示广泛公平律;均布法律的词义----法,意义为裁判公正;律,意义为人人遵守的规范我国现代法律制度法律有广义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法的特征(1)法是调控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程序性第2次教学活动设计主要教学内容与环节补充材料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一)法和法律的词义:(1)“法”:公平、公正(2)“律”:均布也,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3)现代汉语中法律的含义:①广义: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②狭义: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法的定义(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如规则说、神意论、命令说等,这些均未能揭示法的阶级本质。(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参见教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该定义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与国家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联系,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控人们行为的规范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是社会规范,另一类是技术规范。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是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达到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而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控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的特点,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它是反复被适用的,而不是适用一次。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古代典籍对“法”字的诠释。《异物志》《论衡》《后汉书》《说文解字》《盐铁论》《唐律疏议》“灋”字古代字体图片及影像视频资料,案例说明并用文字公之于众。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成文法。国家认可是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社会规范一般都涉及到权利和义务。但不同的社会规范的侧重面不同,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都侧重于对义务的规定或要求,而法律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既强调义务,也强调权利,而且二者是相互对应的。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思想意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特征。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也都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程度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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