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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之電子領標注意事項(共1頁)※請於完成電子領標作業,於截止收件期限後將請購單,公告資料、投標須知(含招標規範)、廠商報價單、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信用證明文件、議比價理由書(如範例),一併送出審核。※其上網公告日期與請購日期不宜超過一個月。1、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10-100萬)採購案,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應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2、自94年5月1日起,本校全面實施電子領標作業後,各單位常發生的一些細節問題,敬請配合辦理如下:(1)第一次使用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選擇招標作業/公開取得下載[招標系統安裝程式](2)有關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案號]:請填請購單編號[標的分類]: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正確依財物、勞務、工程類點選適合之選項[是否刊登公報]:請填”否”(電子領標等標期為5天)[上網金額]:原則上為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是否電子領標]:請填”是”(務必填是,教育部有考核非常重要)[是否電子投標]:請填”否”[開標日期]:請“空白”[決標方式]:原則上請輸入◎最低標◎訂有底價◎非複數決標[履約期限]:請輸入交貨期限(如決標日後30天內交貨等)。訂定期限以最有把握並較寬鬆的期限為宜,以免罰款。該交貨期限,為列入議價紀錄表交貨條件之依據。[新增日期][截止收件期限]:投標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日期,務必介於上網公告期間。(3)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完成後,請再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選擇檢驗上傳資料,以確認完成電子領標作業。(4)有關10-100萬購案議價完成之後續作業[決標定期彙送]:請於決標日後一個月內完成[廠商發票]:廠商所開發票日期,原則上在履約期限之前[財物結算驗收紀錄及証明書]:請注意「完成履約日期」及「驗收合格日期」,原則上為同一日,但皆應為「履約期限」之前。[結案時公文傳遞流程]:使用單位→購運組→保管組→會計室→總務長室(60萬元以上)→會計室國立交通大學議(比)價理由書採購案名採購廠商辦理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比)價。□限制性招標第一次公開取得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理由說明符合條款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三條、第四條第三項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第二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第三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第四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第五款、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第六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第七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第十一款、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第十三款、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第十六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00萬以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萬以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100萬以下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本項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設備使用人單位主管審查(事務組、營繕組、購運組)核准人備註:10萬元-20萬(含)由系所主管核准20萬元-60萬(含)由院、管、中心、處主管核准60萬元-200萬(含)由總務長核准200萬元以上由校長核准※議比價理由書範例如下:(以◎最低標、訂有底價、非複數決標為原則)---3家以上廠商提供報價單1、於年月日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至年月日時截止收件期限,共家廠商提供報價單,分別為公司、公司及公司。2、擇符合需要之條件為廠商報價日期在公告日至截止收件前,廠商之報價在預算以內及供貨規格功能符合上網公告所訂之規格,擇報價較低三家廠商,並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故擇符合需要之廠商為公司、公司、公司。另公司、公司不符合需求之理由為,故不列為議比價對象。3、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4、(下列二擇一)擬與公司辦理議價。(擇符合需要僅只有一家廠商時)擬與公司、公司、公司辦理比價。(擇符合需要有二家廠商以上時)---2家廠商提供報價單1、於年月日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至年月日時截止收件期限,共2家廠商提供報價單,分別為公司及公司。2、擇符合需要之條件為廠商報價日期在公告日至截止收件前,廠商之報價在預算以內及供貨規格功能符合上網公告所訂之規格,並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故擇符合需要之廠商為公司、公司。另公司、公司不符合需求之理由為,故不列為議比價對象3、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三條、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4、(下列二擇一)擬與公司辦理議價。(擇符合需要僅有一家廠商時)擬與公司、公司辦理比價。(擇符合需要有二家廠商以上時)---1家廠商提供報價單1、於年月日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至年月日時截止收件期限,僅有1家廠商提供報價單。2、擇符合需要之條件為廠商報價日期在公告日至截止收件前,廠商之報價在預算以內及供貨規格功能符合上網公告所訂之規格,並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故擇符合需要之廠商為公司。3、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三條、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4、擬與公司辦理議價。---0家廠商提供報價單1、於年月日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至年月日時截止收件期限,無國內廠商提供報價單。2、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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