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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等,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根据实际加快开发应用其他新建系统,逐步实现质量、安全、进度、扬尘、人员等管理覆盖和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协同执法等功能。第四条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费用属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增加费用,应另列项目计取(具体费用根据测算另行发文规定)。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站”)建立并完善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建设局建立并完善区县级监控指挥平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应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第六条市建设局统筹全市监控指挥平台的监督管理。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工程项目接入工程所在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日常监管。市中心区域、南太湖新区项目直接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市中心区域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日常监管,南太湖新区项目由南太湖新区建发局进行日常监管。二、安装要求第六条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现场应按照固定场景和作业现场要求分别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固定场景视频监控应覆盖试块制作区、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全景(制高点)、施工作业面、集中加工区(钢筋加工场等)、主要材料堆放区等区域,并根据工程类别和施工阶段动态调整。(二)工地全景摄像头应安装在施工场地至高点,且应保证施工场地内全部平面区域能被工地150m范围内的摄像头所覆盖全景摄像头覆盖。工地全景与施工作业面摄像头应采用球机,固定场景摄像头采用球机或枪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可采用移动式球机。(三)若存在同一地块不同总包单位共用摄像头的情况,应明确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单位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四)摄像头应独立供电,未经许可不得断电,停工期间应保障正常使用。(五)每个摄像头显示的图像上,需要在图像的右下角标注项目名称和摄像头位置,并在左上角标注时间。第七条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均应设置起重机械监测系统。(二)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高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吊重传感器、回转传感器、幅度传感器及生物识别模块,安装、调试、检验、运行及维护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三)施工升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高度传感器、载重传感器及生物识别模块。(四)生物识别模块应采用人脸识别或虹膜识别技术。第八条颗粒物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现场应安装不少于一套颗粒物监测设备。(二)监测设备应包括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TSP传感器、扬尘(PM2.5)传感器、扬尘(PM10)传感器、噪声传感器。第十条实名制与分账式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现场人员出入口均应安装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系统,对进入工地的全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二)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系统包括闸机设备、生物识别模块、信息录入模块。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三)生物识别模块应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第十一条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宜结合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设置。(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专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三)生物识别模块应采用人脸识别或虹膜识别技术。第十二条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综合管理系统应将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监测数据进行整合。(二)综合管理系统应满足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月检、项目周检、班组日检)、危大工程方案及实施、设施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含涉及质量通病防治内容的举牌验收影像资料)、样板验收、工序检验、材料检测验收、问题整改、交底教育等管理需要。第十三条数据传输应不低于以下要求:视频监控系统应实时传输;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应每10分钟传输;颗粒物监测系统应实时传输;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系统应每天传输;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系统应每周传输。三、参建各方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牵头责任,负责督促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足额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并按专篇内容落实。负责各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工作,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接入平台后要组织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负责各参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和账号开通。加强各管理系统的日常运用,开展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和管理人员考勤等相关工作。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是“智慧工地”建设具体实施、日常维护的责任单位。按本规定要求编制“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根据现场实际对各系统进行建设实施。与设备设施供应商、网络提供商明确日常维护管理职责,配备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各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将管理系统作为质量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进度管理、扬尘治理、农民工管理、民工工资管理等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将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建设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监理人员要将管理系统作为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日常监理的重要手段,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危大工程管理、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中要强化运用。第十七条设备设施供应商、网络提供商按合同约定对设备设施和系统运行承担相应的维保工作。四、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模以上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安装调试完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首阶段(固定场景及至少一路全景摄像头)、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安装调试完成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项目其他系统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建设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各管理系统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停止运行和拆除。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停止运行或拆除平台和项目管理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数据不能传输的,应及时检修保证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在48小时内更换设施。对未及时修复或擅自闲置、停止运行或拆除平台和项目管理系统,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令整改、停止施工、通报、不良信息认定、取消服务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一条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在“三阶段”(房屋建筑工程为: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安装与装饰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有关行业标准)验收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其他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项目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及时研究制定平台和项目各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办法,全面应用“平台”和配套APP开展日常监督和监督执法工作,通过该系统动态掌握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现场关键环节管理、监测预警、隐患整改等情况,全面提高监管效能。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应健全各级监控指挥平台管理制度,安排合理的监督力量在平台进行当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交办现场各方,必要时交办项目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整改,并健全交办问题“闭环”管理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应把平台内容作为日常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发现的问题如证据确凿,可直接通过平台的“截图”等功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理和行政执法依据;如需进一步核实,应根据核实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湖建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硬件设备设施要求附件: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硬件设备设施要求一、视频监控系统第一条监控点设置具体要求固定场景: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至少3路,包括试块制作区、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固定场景摄像头设置要求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备注试块制作区1试块制作区摄像头应覆盖制作和养护区域车辆出入口≥1按照出入口数量配置,摄像头应正对行车通道人员出入口≥1按照出入口数量配置,摄像头应正对实名制闸机作业现场:根据工程类别和施工阶段动态调整。作业现场摄像头配置要求工程类型施工阶段安装位置数量要求备注房屋建筑基坑全景(制高点)≥1应安装球机,摄像头应根据现场平面布置图对向安装,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监控效果。施工作业面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施工作业面,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钢筋加工场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钢筋加工场,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工程类型施工阶段安装位置数量要求备注主体全景(制高点)≥1应安装球机,摄像头应根据现场平面布置图对向安装,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监控效果。施工场地占地特别大,应增加全景摄像头。施工作业面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施工作业面,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钢筋加工场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钢筋加工场,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主要材料堆放区若全景摄像头未覆盖主要材料堆放区,应单独设置并动态调整。装修施工作业面≥1室内装修工程独立空间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单独设置摄像头。宜设置移动摄像头。市政工程施工作业面≥1宜设置移动球机,应覆盖主要施工作业面。主要材料堆放区≥1集中加工区≥1第二条摄像头硬件配置应不低于下表要求。硬件配置要求设备类型技术要求其他要求高速球型摄像机1.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P;2.光学变焦能力不小于20倍,安装高度大于80米时,光学变焦能力能力不小于30倍,支持快速聚焦功能;3.具备防雷、防水、防尘(不低于IP66)以及防强震功能;4.水平360度旋转,垂直90度无限制转动。5.照度要求:红外150米,实现透雾、强光抑制、电子防抖等功能;6.具备自动光圈、自动聚焦、自动白平衡、自动逆光补偿功能。1.符合国标GB/T28181—2016要求,支持H.265视频编码标准和支持1080P的视频显示格式;2.防水防灰不低于IP66。枪机1.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P;2.红外照射距离不低于50米。传输部分1.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线缆最低要求:视频线缆不低于SYV75—5标准,控制线缆不低于RVVP2×0.75标准,电源线缆不低于RVV3×1.5标准,光缆应采用设备类型技术要求其他要求室外铠装光缆;接入带宽不低于50M。2.传输距离超过200米时,宜采用光缆;3.高速球型摄像机宜采用无线网桥方式进行连接。无线网桥的传输速
本文标题: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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