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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借展》协议书甲方(展品借出人):地址:电话:乙方:(展品借入人):地址:电话: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决定在2019年期间合作举办展览,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提供300件(套)展品(以实际文物点交清单为准)到乙方展馆展出并同时提供上述展品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年代、数量、尺寸、质地、完残情况,以及重点文物的图片等。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展品在双方约定的展出期间,仅限乙方展览之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用途。需要改变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不得将上述展品转借第三方。第四条展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乙方需延长展期的,应于展期结束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展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条甲方于2017年12月30日前,在松阳博物馆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文物,乙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所借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之后由乙方负责押送文物至凯里市博物馆,应乙方要求,甲方可派员一同前往凯里0市协助文物布展工作。第六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借展经费人民币40000元)整,在展览开幕前通过银行划账一次性付清,甲方提供乙方正式发票。甲方负责从赴凯里市参加开幕式的领导、布展、撤展工作人员共45人的往返差旅费用和在凯里展览期间的住宿费用;乙方承担展览设计制作、布展、宣传费用,以及甲方人员在展览期间的接待和参观费用。第七条自甲方将文物点交给乙方之时起,至展览结束展品归还甲方止,乙方全力承担所借文物的安全保护义务,发现所借文物受损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双方协商相关责任事宜。若没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得对展出文物本体实施修补、取样或装饰等行为。甲方可随时对所借文物进行检查、巡视,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便利。第八条展出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文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甲方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文物毁损的,乙方应承担毁损责任。第九条展览结束后,乙方应于2019年5月1日前,在松阳市博物馆将文物归还甲方。甲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展出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第十条展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协商相关事宜:(一)双方协商同意提前撤回展出文物的;(二)因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拨等形式行政权,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三)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文物点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名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文物借展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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