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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权能(四种)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1.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方能达到2.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项全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4.处分权(债权的处分力)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债权具备上述4点权能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也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债权为不完全债权。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便不是债权。二、债务的分类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以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如提供货物的必要证书、说明书等。)2、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根本区别: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不可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债的客体概念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四、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1.《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五、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第一种重要)特定的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的完成:1)赴偿之债:送达+提示交付。2)往取之债:分离+受领通知。3)代送之债:交承运人。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六、选择之债的概念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七、选择之债特定中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的归属:在意定选择之债中,通常由双方约定;在法定选择之债中,通常法律有明确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八、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概念1、按份之债: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2、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九、债的履行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4、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十、情事变更原则(全面掌握)1、概念: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是对“有约必守”原则的反调)2、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更。(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4)、超越正常的交易风险。(5)、维持合同显失公平。(比较债务人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成本,后者过分大于前者。)3、效果:(1)、“再交涉义务”(2)、变更合同(3)、解除合同十一、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如何确定1、履行地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费用: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十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十三、债权人撤销权概念及其成立要件1、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成立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A客观要件a、债务人实施了法定行为之一(1)放弃其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b、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为财产行为(非身份行为)c、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B主观条件若为有偿处分,债务人和第三人(受益人、转得人)须有恶意十四、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性质)概念: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4、保证合同为附从性合同十五、保证人资格保证人资格关涉保证合同效力1、可以当保证人的范围: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2、资格排除: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排除,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担保人;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当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充任保证人,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作担保人。十六、先诉抗辩的概念、限制1、概念:即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2、限制: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十七、定金种类(五种)及五种定金含义1、成约定金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为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2、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3、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4、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5、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十八、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存在。2、须当事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三类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a)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b)债权人变更会使债权得行使方法发生显著差异c)某些不作为债权d)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十九、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无须有形的履行行为2.内部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移转。(《合同法》第81条)A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定金债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B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约定只向特定债权人担保)(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二十、免责的债务承担定义、条件1、定义: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2、条件:(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a)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自双方合意时成立b)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须经债权人同意(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a)性质上不可转移b)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c)强制性法律桂发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二十一、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1、承担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十二、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二十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例如:从权利和从债务的一并转移,抗辩权的随之转移等,也同样适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原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抗辩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将随之而转移于承受人。二十四、清偿的抵充概念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应抵充何宗债务二十五、抵消的要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类型、性质相同。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对破产人的债权抵销除外。)4、双方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1)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者除外:如不作为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者除外: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者除外。二十六、提存的概念和原因1、概念是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一定机关保存以消灭债的关系的制度2、原因(4种)(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迟延)(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十七、混同的概念及成立的原因1、混同的概念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2、混同成立的原因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二十八、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意义1.有无履行抗辩权1)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2)单务合同:无以上抗辩权2.风险负担1)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2)单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3.违约效果1)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2)单务合同:在某些立法例上不适用解除制度,即使因违约而解除,也不发生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的后果。二十九、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1)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纯或利益的无偿合同则无要求(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债务人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有偿的明显低价处分行为中,只有该行为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3)是否成立善意取得。有偿合同中,若第三人为善意,则取得。无偿则不取得(4)责任轻重不同。无偿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有偿中则较高三十、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1、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2、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都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三十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概念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三十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全面掌握)(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全面和确定(5)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约束3、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的拘束力。(1)要约的生效我
本文标题:债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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