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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统计管理工作.第二章统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统计工作执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业务归口的统计和统计上报工作。公司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第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为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公司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统计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填写、编报、传递和归档;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分析和统计人员管理等工作,有权对各类原始记录、台账、报表依规进行检查。第三章统计人员管理第七条根据公司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培训教育、第八条公司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统计报表说明及指标核算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表中各指标同的逻辑关系等,了解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本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统计结果及统计指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九条公司各级统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各项统计报表。第十条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各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整需征得统计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第四章原始记录管理第十二条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公司最初各项生产经管活动进行客观记录。第十三条原始记录的设置至少应包括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和填报方式等基本要素。第十四条原始记录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劳动力数量和劳动时间利用方面的的记录;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方面的记录;新产品试制与技术革新方面的记录;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第十五条公司各级统计人员必须确保各级原始记录流传合规,使原始记录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完成传递,保证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之间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第十六条原始记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填表要求填写,时间、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及记录人签名等信息填写必须工整、清晰,并做到记录与实物、账卡一致。第五章统计台账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置工业总产值及工业销售产值统计结果台账、用电量台账、产品产量台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结果台账、工业增加值统计结果台账、原材料、能源消耗、库存材料等各类统计台账。第十八条统计台账的登记录入:统计台账必须按时,不间断登记,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附加文字进行说明。作到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账内相关指标数字必须符合逻辑,第六章统计报表管理第十九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内部颁发的所有报表,根据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归口职责负责填报,报表如涉及多个部门时,各部门统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车间)统计如实填写报表中的各项统计指标,各种统计数字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有账可查,准确反映真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司报表逐级审核制度。报表的填写应完整,报表名称、填报人、填报日期、统计人员签章等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对外报送报表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加盖公章)审签后方可报送。第二十二条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表式,填报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等口径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修正。公同范围内的收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修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应及时查询修正),第二十三条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公司统计数字以生产技术部统计报表为准,公司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指标,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第七章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所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实行数字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车间)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第二十五条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时间:公司每年要组织检查小组进行两次统计数字质量自查和抽查。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对上半年及全年的统计数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1)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编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2)统计指标的范围是否与规定一致;(3)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4)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字是否保持一致;(5)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同一指标是否一致;(6)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指标是否一致,(7)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差错;(8)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9)统计台账的登记、报表的上报是否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八章公司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统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与统计有关的一切原始记录、凭证、计算表、统计台账、公司内部和外部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由统计人员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整理,在统计专用档案柜或档案室妥善保管。新增或修订各种统计报表时,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统计人员调动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必须履行统计资科交接手续,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九条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等级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对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级管理。第三十一条各部室(车间)负责所管辖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的管理,两年后上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原始记录保存5年,原始台账保存10年,月季度报表保存10年,年度报表永久保存。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对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填写错误、上报延误等行为按公司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在统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行为时,对统计人员进行200-600元经济处罚,并清离出统计队伍,对统计人员直接领导每次进行500-1000元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子会议决议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接受政府或公司统计管理部门统计检查时,无故搪塞、拖延或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不相关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资料的,依招情节轻重给予其个人200-600元经济处罚,对其主管领导给子500-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于会议决定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对未经批准,对外发布或泄漏公司统计资料及商业秘密的,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警告、降级、撒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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