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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2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础性(2)高度抽象性(3)普遍性(4)指导立法、执法(5)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政府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三、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四、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五、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第三节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程序原则:告知,陈述、申辩,救济二、行政公开原则:公开进行,查阅,公布,采访三、行政公正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四、行政公平原则:平等对待·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初创阶段(1949-1957)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三、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2004)(1)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2)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3)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4)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5)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6)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节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略)第三节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一、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二、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行政法的目的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又防止公民权利滥用行政法的内容限制政府权力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原则和制度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管理原则依法行政行政法的手段司法审查、行政程序强制、命令综合运用,淡化权力色彩3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相对人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略)·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双重性质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二)特征(1)职能上,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使职能方式上,主动、经常、不间断(3)组织体系上,领导——从属制(4)决策体制上,首长负责制(5)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上,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依职权范围,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依管理内容,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三、依是否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及存在时间长短,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依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依决策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以相互关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经济调节(2)市场监管(3)社会管理(4)公共服务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4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工作部门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2)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1)自治区人民政府(2)自治州人民政府(3)自治县人民政府(4)民族乡人民政府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第八章公务员第一节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二、公务员的分类西方:政务类、业务类我国: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行为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2)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第二节公职关系(略)·第九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依是否有组织体,个人、组织(2)依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间接(3)依影响权益方式,作为、不作为(4)依影响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抽象、具体(5)依影响权益性质,授益、侵益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救济主体5(4)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正当程序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2)协助公务(3)维护公益(4)接受行政监督(5)提供真实信息(6)遵守法定程序·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区别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监督对象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监督内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公务员遵纪守法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机关审查;行政监察;舆论监督检查、检验、登记、统计、鉴定联系总目标维护行政法治,保障人权,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效率的总目标部分交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既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又是行政监督主体有时结合进行联合大审查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二、国家司法机关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为主体说6(2)行政权说(3)公法行为说①全部公法行为说(我国通说)②立法行为除外说③具体行为说④合法行为说☞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2)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依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具体二、依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适用有无灵活性,羁束、自由三、依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依职权、应申请四、依是否有附款,附款、无附款五、依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不利六、依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七、依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作为、不作为八、依是否需要他行为作补充,独立、需补充九、依相对人身份,内部、外部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略)·第十二章抽象行政立法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以适用范围标准为主,时间标准为辅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二)性质(1)宪政行为说:宪政主体行使宪政权利、履行宪政义务的行为。(2)行政行为说: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①授权立法说:由于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适应性,立法机关难以胜任而委托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权。②职权立法说:行政机关运用宪法和组织发赋予的固有职权而为的职权立法。☞行政立法既有立法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其内容既包括授权立法,又包括职权立法。二、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职权、授权(2)依功能,执行性、创制性(3)依主体,中央、地方三、行政立法的原则(1)民主
本文标题: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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