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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目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依法行政原则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第四节程序正当原则第五节诚信原则第六节高效便民原则第七节监督与救济原则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本章导语本章教学要求:通过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含义和基本原则体系的了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系统的认识,然后深入的学习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意义。本章导语本章教学重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本章教学难点: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本章导语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具有如下重要意义: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指导和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执行、司法适用等实践活动。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完善行政法体系。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全面适用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职权职责与监督、权利与救济等基本范畴,因而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第二节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二、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职权法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三、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这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凡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四、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一定重合与交叉,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在这里法律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之,否则就属于违法。四、法律保留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现行《立法法》第8条、第9条有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绝对保留,即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相对保留,即某些事项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最初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根据德国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项构成: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一、比例原则适当性,是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在这里,目的既包括行政的一般目的,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一、比例原则必要性,是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要求,它是指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必要性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最不激烈手段”(在诸多可选择的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者)或者“最温和手段”。一、比例原则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换言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目的加以衡量。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人类生活中相互交往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是,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平等对待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1.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2.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第四节程序正当原则一、行政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理,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2.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3.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涵。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二、程序公正具体而言,行政程序公正意味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2)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3)说明理由;(4)不得单方接触。三、公众参与所谓公众参与,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等意见应当获得行政主体的尊重。公众参与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公开透明2.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3.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第五节诚信原则一、诚实守信在行政法中,诚实守信意味着: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2.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3.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一、诚实守信4.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5.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活动,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政法律行为,也应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主体负有赔偿义务。二、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是传统法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以及人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等综合演化而成。它是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二是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二、信赖保护信赖保护的适用要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即须行政机关作出了一定的行政行为,如命令或决定,否则就没有人民信赖的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人民须因信赖行政行为而有客观上具体表现信赖的行为,如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如果纯属人民的主观愿望或期待而没有已生信赖的客观事实表现,尚不足以主张信赖保护。三是须信赖值得保护。人民的信赖须值得保护,如果这种信赖有瑕疵而不值得保护时,即适用无信赖保护原则。二、信赖保护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且两者之间存在选择关系。(1)存续保护。系指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为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这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2)财产保护。即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所造成的损失。第六节高效便民原则一、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二、高效原则高效原则,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高效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基本要求是:(1)精简机构,裁撤冗员,降低公共行政的人力成本;(2)公共行政必须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以满足人民的真实需求为施政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3)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必须进行成本效益核算,禁止采取得不偿失的行政活动;(4)公共行政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时限,禁止拖拉;(5)改进行政工作作风,消除非法设置的人为障碍和前置条件。三、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结合我国的行政现实,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保障民众以最低成本和最便利方式获取公共信息;(2)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应当尽可能接近服务对象,减少民众获取公共行政服务的成本;(3)行政事权和行政人员应当尽可能下放到基层;(4)将分散于不同行政部门但又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在程序上尽可能一体办理。(5)应当健全服务咨询制度,及时、准确、全面解答民众的咨询和疑问;(6)在特殊情况下,如服务对象丧失行动能力等,应当提供上门服务。第七节监督与救济原则一、监督原则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基于“权责一致”和“有权力必有监督”的要求,监督原则主要包括监督与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监督主要表现为:(1)自觉接受“他律”监督。(2)加强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责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2)对违法、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3)问责。二、救济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可以说是一条法律公理。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对因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活动造成损害的弥补与救济,行政公权力就会“任性”地行使,从而使人民的权益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此,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必须给予公民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或不当侵害的情况下享有充分的救济。二、救济原则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救济权利,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以及救济过程中的相应权利等。这些救济权的行使及实现,在我国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制度来保障。谢谢!
本文标题: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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