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耕地保护盒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对耕地利用的调节作用,根据《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三)黔江区、万盛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四)梁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二、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通知》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三、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市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征收。我市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做好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工作,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保留各级财政下属的原农税机构编制和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职能的调整和人员安置工作。四、征收耕地占用税是加强耕地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当告知履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土地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
本文标题:渝府发[2008]47号关于贯彻实施《耕地占用税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3152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