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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引言赵作海案件经过全社会轰轰烈烈的关注,随着六名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各级办案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赵作海得到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物质补偿,即将曲终人散,告一段落。笔者作为承办主诉检察官,有幸经历这一现代版拍案惊奇。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回想起来却又那样的惊心动魄、心有余悸。一、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的案情介绍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一审审判过程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一)原判事实1997年10月31日22时许,赵作海在同村村民杜小花(化名)家,被同村村民赵振裳用刀砍中头部。赵作海跑回家中,赵振裳追赶至赵作海家门口,赵作海返身与赵振裳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赵作海将刀夺下,刺中赵振裳胸部,致其死亡。后赵作海为掩盖罪行,将赵振裳尸体头部、四肢肢解,将其身体的胸部部分投入本村一机井内,其他部分烧掉。(二)原判依据通过阅卷可以认定,下列证据证明赵作海存在重大杀人嫌疑:1、赵作海曾经作过九次有罪供述,而且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1998年5月9日晚上,被柘城县公安局控制一夜后承认杀人的事实。一般而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有罪供述,客观性较大。2、赵作海确实与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不排除因争风吃醋而产生杀人动机。3、赵振裳确实是在二人撕打当天晚上失踪,这是事实不会巧合。如果尸体不是赵振裳,那么赵振裳哪里去了?4、赵作海在赵振裳失踪时头部和身上有受伤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但有赵作海供述,还有其妻子、孩子、村民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赵晓起通过辩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认定这个袋子就是她家的,而且还是本人缝的,该细节印证了赵作海杀人后毁灭证据的事实。(三)二审判决2002年12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三、纠错过程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赵作海回忆说,1999年5月9日他被刑拘后,先在乡派出所关了两天,接着又转到县公安局刑警队关押了近30天。在这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他多次受到刑讯逼供,让他感觉“生不如死”。关押期间,赵作海双手长时间被铐在一条板凳腿上,既站不起来,也蹲不下去,只能半蹲着。不时,还有人过来施以拳脚,让他承认是他杀了赵振裳。赵作海头上至今还有一处显眼的伤疤,就是当时逼供时被人用手枪枪筒戳伤留下的,之后一直没有长过头发。赵作海的左耳也严重变形。他说,这也是那时挨打造成的,“他们总是用大耳光抽我”。除了拳打脚踢之外,为了让赵作海认罪,警方还不让他正常吃饭、睡觉。吃的只是偶尔给一小块馍。最不可思议的是,为了不让赵作海睡觉,他一打瞌睡,就有人在他头上放个鞭炮,然后点燃。赵作海说,他至今仍记得睡梦中头顶响炮的感觉,“砰!震得脑袋嗡嗡响,哪里还能睡。”最后,赵作海实在受不了,就按照警方的说法承认了罪行,“他们让我说啥,我就说啥。不按他的说,就得挨打,打得我生不如死。”就这样,赵作海先后做了九次有罪供述,而这些供述又成为法院确认的主要证据。根据当时的证据,该案存在如下问题:1、被害人是谁。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换句话说,是认定赵作海故意杀害赵振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查明是赵振裳被杀了。怎么认定赵振裳死了?怎么认定这具不完全的尸体就是赵振裳,这个问题不解决,一切都无从谈起。《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两个:一、有犯罪事实存在。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立案条件,确实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事实就是有人被杀了。但尚达不到起诉的标准,不能认定就是赵振裳。尽管赵振裳的失踪与此案有着某种联系,但达不到同一认定的标准。2、赵作海与赵振裳再次发生打架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客观?根据当时赵作海供述和杜小花证言,赵振裳朝赵作海头上砍几刀后就跑了。赵作海穿上衣服后出来,追上赵振裳,二人发生撕打。当时天气已冷,赵作海穿上衣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此时赵振裳已经跑了,赵作海怎么能追上?只有一点,就是赵振裳在外边等待赵作海。如果赵振裳需要继续对赵作海实施侵害的话,为什么还要从杜小花屋里跑出来呢?直接趁赵作海没有穿衣服且没有防备情况下继续砍击不更方便吗?赵作海人高马大,赵振裳瘦弱矮小,如果等到赵作海出来再与其搏斗,赵作海情急之下,必然拼死一搏,赵振裳岂是对手?3、赵作海到底用哪把刀杀害的赵振裳?赵作海供述中,有时供述是夺过赵振裳的刀子将赵振裳杀死,有时供述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赵振裳杀死。赵作海去与她人约会,还需要携带凶器吗?据赵作海供述,携带凶器是为了防身。杜小花的丈夫外出打工,赵作海携带刀具是为了防谁呢?两把刀又在哪里呢?4、根据现有尸体,骨折部位有砍的痕迹,根据赵作海交待的凶器,一般难以形成如此形状。5、赵振裳的头部和四肢去向不明。一般而言,故意杀人案件,既然被告人供述了杀人事实,是会把有关物证供述清楚的。本案中,既然赵作海已经供述了将赵振裳的上身投入了井中,他已经没有必要再隐瞒头颅、四肢、作案凶器的去向,却为什么不供述其他部位隐藏地点呢?赵作海开始供述四肢投入河中,后来又供述是埋在地里,最后又供述埋在地里不放心,怕被人发现,将尸体又挖出来烧掉。好像是故意要把尸体说到无法查找的程度。6、赵作海在受伤的情况下,将那么重的石磙推到架子车上,将三个石磙投入井中,似乎不太可能。每个石磙大小重量不一,最大的重约三、四百斤,赵作海是否能够搬动。7、证人证明,赵振裳在失踪时,其家中十分混乱,门也没有关,似乎有被盗的迹象。一般情况下,赵振裳出来要教训赵作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家中搞得十分混乱。赵振裳是孤身一人,家中并不富裕,受到盗窃的可能性不大,况且在其家中没有发现失窃的大件物品。赵作海杀人后,也没有必要到赵振裳家中去,已经将赵振裳杀死了,还去其家干什么呢?公安机关认为有疑问的三点: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裳,有主观色彩。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些,都没有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四、当事人现状追踪获释4年,当上环卫工,月薪1000多元五、简要评论(一)司法监督制约机制追溯冤案的制造过程,可以看出,当地公检法三部门相互制约不力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我们不能将十多年前的冤假错案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但也确实对当前的司法机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冤案反映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的紧迫性,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亟待完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赵作海案中,在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要能真正发挥监督职能,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就完全可对公安机关办案进行有效监督,避免悲剧的发生。(二)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要预防刑讯逼供,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并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再一味强调过去“口供为王”的观念,而是要严格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沉默权。此外,还应健全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有力的外部监督可以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三)纠错、赔偿纠错、赔偿和问责是必需的,问题在于不进行深度反思,完善制度建设,只是就事论事的纠错,意义显然只能止步于个案。今天,我们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要通过完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司法独立,发挥监督和制约的功能。保护不特定的公民不被错侦、错诉、错判并形成良性法律制度是本案的核心意义。结语霍春雷:《从赵作海案谈我国刑法法律制度改革》载《法制与社会》第3期第74页叶青;陈海锋:《由赵作海案引发的程序法反思》载《法学》2010年第5期东方卫视《深度105》
本文标题: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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