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Germanic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②社会结构。③婚姻、家庭、继承法。④债权法。⑤刑法。⑥诉讼制度。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②法经(Dharmasutra)。③法典(Dharmasmrti)。④佛教经典。⑤国王诏令。2、种姓制度(Systemof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②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③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雅典法的发展:①德拉古立法(成文法起源)。②梭伦改革(重大发展,雅典法的真正奠基)。③克里斯提尼改革。(民主政治的确立)。④伯里克利改革(民主法制的完善)。第四章罗马法1、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公元前6世纪─公元后6世纪):①王政时期。②共和国前期(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③共和国后期(市民法〈iuscivile〉发展与万民法〈iusgentium〉形成时期)。④帝国前期。⑤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2、罗马法体系的分类:①公法与私法。②成文法与不成文法。③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④市民法和长官法。3、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①人法(人格权利)。②物法(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权利则为他物权)(债的发生有四种:a、契约;b、准契约;c、私犯;d;准私犯)。③诉讼法(诉讼形式)4、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①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②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③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章日耳曼法1、蛮族法典:日耳曼法中的成文法部分。2、日耳曼法的特点:①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②注重形式。③以团体为本位。④贯彻属人主义原则。第六章教会法1、教会法的渊源:①《圣经》。②教皇教令集。③教会法典。④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2、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当事人同意3、教会法的影响:①对近代宪法的影响。②对私法的影响。③对刑法的影响。④在诉讼程序方面。第七章中世纪城市过与商法1、城市法的主要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城市习惯和判例。2、商法的主要渊源:①商事和海事习惯。②海商法典(《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内隆法典》、《维斯比海商法典》)。③其他渊源。第八章伊斯兰法1、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音译“沙里阿”(Shari’a)。2、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Hadith)。③教法学(Fiqh,经常被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④其他渊源。3、婚姻、家庭、继承法和教令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第九章英国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①普通法。②衡平法。③制定法(《大宪章》)。2、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数百年分立对峙的局面,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3、英国法的渊源:①普通法(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②衡平法。③制定法。④其他渊源。4、英国宪法的渊源:①宪法性法律。(1215年《自由大宪章》)(1689年《权利法案》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1701年《王位继承法》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②宪法惯例。③宪法判例。5、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①议会主权原则(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②分权原则。③责任内阁制。④法治原则。6、英国宪法的特点:①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②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7、普通法曾长期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8、英国的法院组织:①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②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9、陪审制度起源和结构:①法兰克的一种调查程序→诺曼征服后被带到英国→亨利二世确立陪审制。②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10、普通法系的特点: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②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③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④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⑤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第十章美国法1、宪法的历史渊源:①《独立宣言》(托马斯·杰弗逊)。②1781年《邦联条例》。2、1787年联邦宪法7条:①立法。②行政。③司法。④联邦中央和各州分权。⑤美国宪法本身修订。⑥联邦法律与州法律抵触怎么办。⑦宪法生效条件。3、美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①分权原则。②制衡原则。③限权政府原则。4、宪法修正案(1─10条):第1至10条修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5、美国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①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②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6、反托拉斯法:①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ShermanAntitrustAct)。②之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规,如:1914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7、法院组织(法官终身制):①联邦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②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被免职。③上诉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④地区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8、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①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②特征是事后审查,政治问题回避。9、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是彼此独立,互不隶属的双轨制。10、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①共同点:a、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b、法律风格的一致。②区别:a、美国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b、美国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c、美国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d、美国法律解释的灵活性。11、美国法与英国法区别的原因:①历史传统不一样,美国无封建制度。②国家体制不同,美国是联邦制,英国是单一制。③地理环境不同,美国是大陆国,英国是岛国。④社会风俗不同,美国种族大融合。第十一章法国法1、《人权宣言》:①《人权宣言》全名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②《人权宣言》是以18世纪新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基础的。③人权是《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④“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是《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2、近代法国的主要宪政立法:①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也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②1793年宪法,对法国宪政运动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③1875宪法,实施了65年之久。3、1958年宪法:①史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又称“戴高乐宪法”。②特点:a、扩大和加强总统的权力。b、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c、缩减了议会的权力。d、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4、行政法的历史渊源(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发源地,被称为“行政法母国”):①行政救济时期。②保留审判权时期(第一部行政法诞生)。③委托审判权时期。④取消部长法官制。5、行政法院组织:①最高行政法院。②上诉行政法院。③行政法庭和争议庭。6、行政法的基本特点:①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②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③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渊源。④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7、1804民法典:①又名《拿破仑法典》。②渊源: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③结构:总则与三编。8、1804年法典中的基本原则:①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②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③契约自由原则。④过错责任的原则。9、1804年民法典的意义:法典统一了法国各地纷繁复杂互相冲突的民事法律,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遍及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0、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特点:①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但给法官以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一种在革命刑法(1791年刑法典)与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之间的折中。②定罪判刑时重视犯罪行为,有行为就有责任,无行为即无责任,其他因素均处于次要地位。③受边沁(Bentham)功利主义的影响,规定了残酷的刑罚。④在技术上体现了拿破仑法典编纂的一般方法和风格。11、法国法的历史地位:①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②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③法国调式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④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两者的设制、人员、职能及适用法律截然不同,相互独立。第十二章德国法1、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内容:①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②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③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④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2、“波恩基本法”的适用和修改:《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不再由人民选举,改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目前连任一次(第54条),并且大幅度削减总统权力。3、1900年民法典及其发展(对照法国民法典复习)4、1975年刑法典的特点:①严格实行罪刑法定原则。②废除死刑,实行轻刑。③严格保障宪法秩序。④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这种特殊的处罚手段。5、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是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区别:①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②德国法在私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足以使法国法逊色。③德国和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国家,习惯上,人们总是以民法典为依据,说明两国法的区别。
本文标题: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3207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