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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财产变卖财产流程图途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过第三次拍卖、动产经过两次拍卖不成交的,可以进行变卖。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同意变卖。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特别提示:变卖价格,以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特别提示:变卖价格,依双方约定的价格,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变卖裁定书.送达: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买受人。需要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特别提示: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需要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连同变卖裁定书,送达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移交变卖财产1、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到场移交给买受人或者申请执行人。2、制作移交笔录、清单,并由在场各方签字。3、移交时间:应在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读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分配变卖款项,应在30日内分配完毕。如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做出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如对方案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法院应当将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其他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如果其他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则对分配方案依异议人的意见纠正后即分配;如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逾期未提出的,则依原方案进行分配。特别提示:诉讼期间,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6条。
本文标题:法院变卖财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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