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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豫公通〔2009〕172号各省辖市公安局:现将《河南省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抄送:本厅领导,厅直有关单位。河南省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二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高速交警在执勤过程中,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通过巡逻执勤对路面通行秩序进行管控,及时掌握、上报路况信息;(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依法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四)及时处置、疏导交通堵塞;(五)受理人民群众报警求助;(六)完成其他高速交警职责范围内以及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第三条高速交警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高速交警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民警指导下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交通协管员应当在民警的带领下从事以下工作:1、参与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3、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扣留车辆、扣留证件或罚款;2、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约束、强制措施;3、从事涉密工作;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执法行为。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高速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第八条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第九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第十一条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第十二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谢谢合作。第十三条高速交警不得当场收缴当事人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第十四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第十五条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第十六条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十七条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第十八条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第十九条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第二十条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第二十一条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第二十二条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第二十三条驾驶警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机动车方向盘上休息。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二十四条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执勤证。第二十五条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反光背心、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用文书包、警务通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第二十六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第二十七条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除公安部、省公安厅明确要求或在雾、雨、雪、冰冻等低能见度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等情况下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以及执行警卫任务等情况外,一般不得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固定执勤点。第二十九条高速交警使用的巡逻车辆必须是制式警车。巡逻警车只能在辖区路段执行巡逻任务或停留在单位驻地。不得驾驶巡逻警车到辖区或单位驻地以外的地方从事其他活动。各地要逐步将高速交警巡逻警车全部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接受省厅高速支队统一指挥调度,纳入全省高速交警指挥调度系统。第三十条辖区高速公路有省界主线收费站的,要在省界站设置执勤中队,主要接受报警求助、维护站区秩序,执行上级指令设卡堵截,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临时性任务。第三十一条高速交警上路巡逻,在天气良好情况下应遵守以下时间要求:(一)冬季巡逻班次(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1、固定巡逻班次:早上6:00—8:30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晚上22:00—24:002、联勤巡逻班次:中午12:00-14:00晚上17:00-20:00(二)夏季巡逻班次(5月1日至8月31日)1、固定巡逻班次:早上6:00—8:30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晚上21:30—24:002、联勤巡逻班次:中午12:00-15:00晚上18:30-21:30遇雨、雪、雾恶劣天气应根据情况随时上路巡逻。第三十二条为确保路面见警率,加强对京港澳、连霍两条主线高速公路的路面管控,沿线各高速交警支(大)队按照错时上岗、交替巡逻的方式实行联勤制度,主要加强第三十一条联勤巡逻时段的路面巡逻,具体安排见《京港澳、连霍沿线高速交警支(大)队联勤安排表》(附件1)。第三十三条全员上路,全员执法。高速交警岗位在路上,职责任务主要是通过及时发现、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管控好路面秩序,因此各地必须科学安排勤务,完善内部考核奖励制度,确保高速交警支(大)队班子成员和主要警力放到路面上,切实加强路面管控,从严整治高速公路路面行车秩序,严厉查处各类重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巡逻民警要及时向高速交警支(大)队指挥室报告路况信息和巡逻执勤情况,指挥室要做好记录。第三十五条高速交警上路巡逻执勤要认真填写《高速交警勤务工作日志》(附件2),记录执勤时间、违法处理和警情处置情况。第三十六条高速交警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高速交警指挥疏导。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高速交警上路执勤时除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不立即纠正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特别紧急情况外,对路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非现场查处为主。第三十八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服务区执勤执法要遵守以下规定:(一)站口、服务区执勤点要设置明显标志。在收费站、服务区执勤时,要在收费站站口、服务区树立醒目的“高速交警执勤点”标志,便于群众报警,及时提供便民服务。(二)规范执勤点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口执勤时,要将警车靠路边不影响通行的地方顺向停放,除拦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重大卡口任务外,禁止将警车横在收费站广场内或在下口匝道影响通行的地方停放。(三)站口执勤重点查处客车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高速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必须携带现场执法记录仪。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按照规定摄录,确保执法过程清晰、完整。执勤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移交到所属的大队。大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取、传递音像资料,并按照一人一档的办法进行登记、存贮、保管。执法当日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在登记中注明。第四十条高速交警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省厅高速支队将另行下发通知确定高速公路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第四十二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一般不得给予罚款处罚。第四十三条高速交警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高速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第四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高速交警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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