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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说明一、城市(县城)建设部分表号表名修改内容原因说明市(县)基1表城市(县城)建设基本情况统计基层表1.增加“市区(县)常住人口”、“城区(县城)常住人口”两项指标“六普”刚刚结束,可以用该指标与现行的人口口径进行比对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进行调整根据最新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分类》(GB50137-2011)市(县)基2表城市(县城)维护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收支及公用事业价格基层表1.将原表名“城市(县城)维护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收支基层表”改为“城市(县城)维护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收支及公用事业价格基层表”2.删除“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指标《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9号)中已取消3.删除“资产置换收入”指标因所占比重较小,且统计难度较大,所以删除4.删除支出分类中按行业分类各项指标因该分类数据作用较小,使用率很低,且统计难度较大,所以取消5.调整或增加公用事业价格及标准情况共13项指标为集中反映公用事业价格及标准,增加了该类指标市(县)基3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增加“单位性质”指标对填表单位进行区分市(县)基4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基层表1.在“12专业类别”中增加“污泥处置”的细分类对投资行业进一步细分2.由半年报改为年报市(县)基5-1表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基层表1.在“供水总量”中增加其中项“地下水”供水量市(县)基5-2表城市(县城)自建设施供水基层表1.在“供水总量”中增加其中项“地下水”供水量表号表名修改内容原因说明市(县)基6表城市(县城)节约用水基层表1.增加“计划用水户数”和“自备水计划用水户数”指标2.增加“超计划定额水量”指标3.删除“再生水利用量(建筑中水)”指标统计时,容易和基11-1表中再生水利用量混淆,重复统计,改为统一在基11-1表统计市(县)基7-1表市(县)基7-2表市(县)基7-3表城市(县城)人工煤气基层表城市(县城)天然气基层表城市(县城)液化石油气基层表1.将供气管道按建成年代划分的第二、三组合并为1991年-2000年原划分年代过细2.删除“外购气量”指标市(县)基9表城市轨道交通基层表1.将“建成时间”指标修改为“实际或计划建成时间”市(县)基10表城市道路桥梁基层表1.增加“城市照明总用电量”和“城市照明装灯总功率”指标反映城市照明用电和节电情况市(县)基11-1表城市(县城)排水基层表1.将“雨水管道”和“雨污合流管道”由选填指标改为必填指标2.将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和收费标准情况统一改在基2表统计市(县)基11-2表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基层表1.增加“NH3-N设计削减能力”、“进水NH3-N”浓度、“出水NH3-N”浓度和“全年NH3-N削减量”指标市(县)基11-3表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污水处理装置基层表1.增加“NH3-N设计削减能力”和“全年NH3-N削减量”指标2.增加污水处理装置所在位置(或所属单位),以及处理生活污水是否占70%以上两项补充资料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市(县)基12表城市(县城)园林绿化基层表1.增加“本年新增公园绿地面积”和“本年新增附属绿地面积”指标检查绿化数据的真实性市(县)基13表风景名胜区基层表1.增加“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和“当年施工面积”指标表号表名修改内容原因说明市(县)基14-1表城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基层表1.增加“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数量”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标与“十二五”规划衔接2.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情况和收费标准情况统一改在基2表统计市(县)基14-2表城市(县城)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基层表1.删除了“堆肥”处理方式2.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级别选择进行了修改新增加或修改的指标解释:市区(县)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城市(县)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本市(县),并已在本市(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已在本市(县)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县)以外的人;在本市(县)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地半年以上的人;居住在本市(县),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原住本市(县),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暂略)公用事业价格及收费标准本表主要统计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供热价格,以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情况。在2011年年报中,各地根据最新标准填写,2012年如果有调整,则按新标准填写,如果没有调整,2012年年报不需填写。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自来水的价格。居民生活用燃气价格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燃气的价格。分别按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填写。居民家庭集中供热价格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的,应分别填写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填写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的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指经政府批准的,处理污水的费用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分类统计居民和非居民用水的收费标准。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不需要折算成平均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指经政府批准的,处理垃圾的费用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分类统计居民和非居民的收费标准。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不需要折算成平均数。计划用水户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其新水使用量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即核定用水定额)和管理的用水户。其中:自备水计划用水户指对自行建设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的新水使用量,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即核定用水定额)和管理的用水户。城市照明总用电量指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用电量。城市照明装灯总功率指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使用灯具额定功率总和。氨氮氨氮是水中以非离子氨(NH3)和离子铵(NH4+)形态存在的氮素总和,一般以NH4+-N或NH3-N表示,是主要的水污染物之一。氨氮浓度是重要的水环境质量指标,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Ⅲ类水体的氨氮浓度不得高于1.0mg/L。水体中的氨氮主要来自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以及雨水径流冲刷地面造成的污染和农业氮肥流失;此外,可生物降解有机物中的有机氮及尿素等成分,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氨氮。氨氮是主要的耗氧水污染物之一,游离氨对水生动物具有毒害作用,氨氮的生物氧化过程会消耗水中溶解氧导致水体黑臭;同时,水体中超量的氨氮容易促进藻类的过量增殖,加剧水体富营养化。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硝化菌的作用将氨氮氧化为硝态氮,而后通过反硝化菌将硝态氮还原为氮气排入大气环境中,从而实现氨氮的最终去除;硝化菌活性受水温影响较大,低水温不利于氨氮的去除。污水处理厂不同水温和不同排放标准要求的氨氮控制指标也不相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当水温高于12℃时,氨氮浓度不得高于5.0mg/L;当水温不高于12℃时,氨氮浓度不得高于8.0mg/L。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氨氮浓度,原则上按报告期内实际日处理水量、浓度(指污水24小时混合样的测定浓度)加权计算。氨氮削减量=报告期处理水量×(报告期进水氨氮浓度-报告期出水氨氮浓度)氨氮削减能力=设计处理水量×(氨氮设计进水标准-氨氮设计出水标准)污水处理厂干污泥产生量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干污泥的最终产生量。干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固体,含水率为0。污水处理厂本年运行费用指污水处理厂报告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省级风景名胜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总占地面积。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其中:当年施工面积指当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施工面积。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数量指主要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数量。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按工艺设计每天所能处理餐厨垃圾的数量。计量单位为吨/日。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指用卫生填埋、焚烧等工艺对生活垃圾进行的处理。其中:卫生填埋指按卫生填埋技术标准采取防渗、压实、覆盖和气体、渗沥液治理等工程技术措施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其中:焚烧指生活垃圾经过焚烧炉焚烧,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处理方法。其中:其他方式指生活垃圾经过除以上处理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处理,如生化处理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级别目前正式实施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认定评价标准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的级别按已认定评价级别为准。对于尚未出台标准其他处理方式等,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未认定的,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级别为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对应的无害化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Ⅰ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Ⅱ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Ⅲ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对部分污染施行了集中有控处理;Ⅳ级:简易填埋,污染环境。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统计时,Ⅰ级、Ⅱ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处理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Ⅲ级、Ⅳ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不应计入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对应的无害化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A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较高水平;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B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可计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但尚需改善提高;C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统计时,AAA级、AA级、A级、B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处理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C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不应计入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厂)本年运行费用指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厂)报告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二、村镇建设部分表号表名修改内容原因说明村镇基1表基本情况基层表1.表名修改为“村镇基本情况基层表”本表主要是反映村镇的规模、规划、管理等基本情况2.对填报单位的类型分类进行了重新规定3.增加“镇(乡)常住人口”、“建成区常住人口”两项指标“六普”刚刚结束,可以用该指标与现行的人口口径进行比对4.增加“建成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村镇基2表市政公用设施基层表(建成区部分)增加“村镇基2表附——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基层表”与城市报表衔接,检查数据真实性新增加或修改的指标解释: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以乡(镇、街道)为例,一个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地半年以上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原住本乡(镇、街道),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建设用地面积指建制镇(乡)的镇区内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八大类建设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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