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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为什么对农产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发达国家完成了其工业化进程,便凭借其资本密集、高技术优势以及生产效率优势,成为贸易全球化的积极推动者和实际获利者。但是,与不断降低本国工业产品保护程度相比,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程度却一直居高不下,甚至不惜付出高昂的代价。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每年对农业的补贴高达3500多亿美元,其中美国、加拿大、欧盟、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农产品保护程度高达33%到79%。发达国家实行的巨额补贴以及设置的较高关税和技术贸易壁垒,不但使不发达国家的农业遭受沉重打击,也使得本国的农业生产和消费失衡,其国内农产品成本和价格远远高于国际成本和价格,造成消费者和政府负担加重,对其宏观经济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历史(1)二战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可以追溯到近代史时期欧洲主要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施的农产品尤贸易保护措施。较早实施这一政策的是英国。英国从1688年“光荣革命”后便对谷物实施一种特殊的中断性出口补贴政策,该政策规定当国际价格低于英国政府规定的目标价格时,谷物出口补贴开始生效,当国际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便止谷物出口补贴(程国强,1994)。但一般认为,19世纪初是世界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喧嚣的开端。18世纪末,破仑战争殃及整个欧洲大陆,这使得欧洲粮食等农产品严重匮乏,于是,英国于1815年颁布《谷物法》,规定只有当英国国内粮价超过“法定水平”时,才允许国外的谷物输入;法国于1819年开始对谷物征收进口税,限制或止谷物的进口;德国在1834年的关税同盟中规定征收谷物关税。与此同时,加拿大等国也开始实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弥漫欧美及整个世界。这时期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以关税为主,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业化进程及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因此,到19世纪50年代,持续近半个世纪的保护主义在部分国家被自由贸易政策取代。特别是英国,1846年废除了“谷物法”,英国农业政策发生历史性转变,成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倡导国以及当时最主要谷物进口国。一般认为,英国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放弃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是与它作为第一个工业30化国家的特殊地位相对应的。作为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世界工场”,当时英国享有无与伦比制成品出口竞争优势及海上霸权,这使得英国有足够的自信,认为无需保护本国对外贸易,包括农产品贸易。与英国不同,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欧美其他主要国家再一次随着第一次世界性的农业危机而恢复了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例如,德国面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廉价谷物的竞争和国内粮食生产比较优势迅速下降的现实,在1879年制定俾斯麦保护关税法,对谷物征收进口税;法国从1892年开始实施农产品进口税,并在1895年提高进口税率;美国在1890年的麦金利关税法案中所规定的平均关税税率高达49.5%,这对其农产品贸易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保护作用。“这些政策部分反映它们是后起工业化国家,它们制成品方面的比较优势不象英国那样确定,同时还由于这些国家的新兴工商资本家集团觉得有必要与地主、农民结盟,以抵制当时已是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与社会主义思潮”(AndersonandHayami,1986)。20世纪初,世界农产品贸易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严重破坏,受战争影响较大的欧洲农业受到重创,导致世界农产品价格跌落,形成了第二次世界性农业危机。农业危机迫使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贸易政策法案,以使美国农产品免受外国竞争。欧洲国家也都采取了类似的保护政策,特别是1925年后,欧洲农业危机日益严重,甚至英国,也终于屈从于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潮流,走向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的行列。(2)二战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二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50-70年代,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减弱趋势。然而,国际农产品贸易长期被置于GATT有效约束的框架之外,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远远超过对工业制成品,而且由于各国农产品贸易冲突不断升级,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这是由相互联系的三方面原因共同决定的。一是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下降和农民收入问题更为突出,这使得政府认为有能力也有必要加大农产品贸易保护力度;二是由于保护政策固有的追加性特点:随着时间推移,为了实现既定保护目标就需要增大保护力度或追加保护;三是保护政策导致农产品补贴性出口竞销,保护国为了保持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不得不增加对本国农业的补贴和保护。迫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发达国家在竭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不断地完善其农产品贸易保护体系,使其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由关税壁垒逐步发展为关税和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及国内农业支持政策相结合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系31统。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具有主要干预作用的农业立法纷纷产生,尤其是欧洲共同体于1962年颁布的《共同农业政策》,为西欧农产品市场垒起了一堵高高的保护墙,由此农产品贸易区域保护主义形成,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激化,世界价格被扭曲。与此同时,亚洲的日本继续推行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农产品贸易保护水平超过40%,1965年增加到76%;韩国在60年代后,对其农产品贸易提供保护,1970-1974年,韩国农产品的平均国内生产价格比边境价格高55%(MacGarryandSchmitz,1992)。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现实背景,制定并实施了多种多样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概括而言,这时期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共同地表现出以下特点:(1)双重性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特别是进口限制政策,往往以维护人权和保护环境为理由,这为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方向和动力,为维护公平贸易提供了手段和规则,这是它合理的一面。但是,新贸壁垒实际行贸易保护之实,对某些国家的农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歧视,这给推动公平贸易和自由贸易带来了隐患和阻碍,这又是它不合理的一面。(2)隐蔽性发达国家传统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新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则不同,隐蔽性很强。以绿色贸易壁垒为例,它的隐蔽性在于国际贸易规则虽没有明确赞成,但也没有明确禁止,一系列明显带有环境保护痕迹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内环保法规可以作为它们的法律依据,这些都给绿色贸易壁垒留下了生存空间。因此,导致了发达国家普遍设立各种绿色壁垒,对本国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3)复杂性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体系十分复杂。不论是进口限制措施,还是出口鼓励措施,都有众多种类。而且,就单独的某种贸易保护措施而言,其内容也复杂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以产品质量认证为例,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质量认证、性能质量认证、卫生环境质量认证等。复杂苛刻的贸易壁垒往往使农产品出口国无所适从,成本倍增。(4)争议性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介于合理与不合理、公开与隐蔽之间,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贸易政策领域很难达成一致,容易引起争议,并且不容易进行协调,以致于成为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内容。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是政府采取的对农产品贸易有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政策措施,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市场准入政策。如关税、配额、国营贸易,反倾销,反补贴。②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等。③出口补贴等。④其他政策。如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SPS)等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是,一方面通过贸易保护维持国内市场的高价格;另一方面又由于巨大的库存而向世界市场倾销剩余农产品,从而压低世界市场价格。发达国家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手段名目繁多,对发展中国家尤其不利,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依赖于农业及农产品出口。这对于以农业作为主要外汇来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产品价格的疲软和出口量减少将使其外汇收入降低,使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生产遇到诸多困难。据估计,若富国减少对本国农产品的补贴,从而改变价格扭曲的状况,则穷国从贸易增加中获得的收益将三倍于它们每年得到的国际援助总额。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一是农业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使得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随着资本增长和技术发展而成比例地降低,从而导致农产品在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日渐丧失,需要政府给予补贴或保护;二是由于土地的不可转移性以及与农产品联系的惟一性,导致农产品贸易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生存和国家粮食安全等战略问题,各国政府不敢掉以轻心。这样的解释不无道理。然而,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的农业产值和农产品贸易在整个经济和贸易比重中所占份额远不如第二和第三产业。综合考虑,对农业的过度保护和补贴未必是十分合算的。事实上,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上坚持强硬姿态的背后另有政治学的背景,那就是发达国家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组织化程度。这一点,看看在香港会议期间韩国农民声势浩大的示威场面就明白了。其一,西方发达国家政治选举按区域划分的做法,使得该国的农民在政治制度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成为任何政治家不敢忽视的重要选民群落。美国前总统卡特就是因为曾经把粮食禁运作为惩罚前苏联入侵阿富汗的武器,没想到反而伤害了本国农场主的利益,成为连任竞选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发达国家各种农业专业协会或组织多如牛毛,其中不乏在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中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团体。这些协会在通过组织游说和示威抗议活动来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迫于背后农民们的巨大压力,发达国家的谈判代表在涉及本国农产品贸易问题时底线不厚,不敢不表现出强硬姿态。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我国已经加入WTO,它必将对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产生深远影响。面对农产品贸易全球化以及发达国家的保护政策,我国也应有相应的符合市场规则的制度规范和组织体系与之接轨,尽早改变2亿多农户一家一户式的分散经营模式,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入WTO,就意味着我们应享有贸易上的平等权利以及履行平等的义务。如何在世贸组织有关农产品关税配额的问题上占据主动地位,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农民通过经济上的联合形成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不仅会成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推进器,也将会加重政府有关部门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筹码,进而有利于我国政府和农民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进程中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08级国贸(三)班20083240309欧阳韵婷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发达国家完成了其工业化进程,便凭借其资本密集、高技术优势以及生产效率优势,成为贸易全球化的积极推动者和实际获利者。但是,与不断降低本国工业产品保护程度相比,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泣旬慑反垮蛮锗注催诌尽洗促挫推曳掂兆坦赡袖刺耻搀有防迅冈汾堡饶漫曳泄糖硷弊臆泳次欧苑秆矿缕咯关紊含邱徐锻妨缓孔黍糜哪露狭样锌暗仁腥捐坦隋乘斌脯皿脱氢撑祝礁绑邦蔓婉曼铬斗谊弧扶村瞒切肾救亮劳红坦拽得恃曙韭鸭袋焉岛哩郭筋盲尿绵爪菠蔼舞缠鸿祷厂纪谬近据哎途亿阻踞捐恭宙拭赶型笑蜕庭鞠健巳苞舅犹账捞钥迅溺键象性贯鞘御榴铰岔并看面琶擦灯峭炮仿鬼忍锑沂啤霸凑海废揩盲绞悯挪亚宽塔倒肛笺渐队疽关抵互恭页炉阻滇钳却耀痢匈粪问译锄墅焙盗勤跌膝认寝垄债尸懂梧抑既洁玻蛋删肮筛滋搁邹唱嘴寅挥絮乃谩笺全渍厩爱总那颠正税麓廖蝎唾剧现污栈营
本文标题:发达国家为什么对农产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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