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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答案:(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N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1)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答案:(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请求人申请即可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银行,委托K银行向J开证行跟单托收L/C项下的货款50000美元。但是,D公司以货物最后的装运期不符合L/C的规定为由,拒绝付款赎单,J开证行通过K银行,向B公司退回了包括3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结汇文件。B公司为此与D公司交涉,D公司提出让B公司赔偿因货物迟延交付的损失40000美元,B公司提出赔偿D公司5000美元,没有获得D公司的同意。鉴于此,B公司提出将货物退运F港,往返海运费由其承担。2001年4月1日,I公司告知B公司,D公司已将货物向C国海关办理了清关手续,货物无法退运。B公司向其海商法律顾问咨询,是否可以就I公司造成货物迟延装运为由,向I公司在A市的L海事法院起诉I公司。律师建议B公司向E市F港所在地的M海事法院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承运人H公司。问:(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并分析哪个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分析:(这题根据老师所说整理,不一定完整)有管辖权的法院:L海事法院、M海事法院;更有利:M海事法院,主要考虑:1.告承运人比较容易获偿,可以通过扣押船舶等方式得以实现;2.H船公司在E市有国内办事处,便于文书送达4某省甲县与乙、丙、丁、戊四县相邻。1999年5月3日,甲县一纸品加工厂与乙县一饮料厂在乙县签定了一饮料软包装的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运输方式采取纸品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为纸品加工厂在丙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申请在丁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乙县或丁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定后,纸品加工厂即在其设于戊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且在戊县车站就近发货。饮料厂收到货物后立即投入使用。但因饮料包装的质量不合格,造成饮料厂的饮料变酸甚至有些已经变臭,损失近10万元。纸品加工厂与其协商未达成协议。饮料厂法定代表人朱厂长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并且提出必须在乙县法院打官司。问:1、甲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2、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3、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4、丁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5、戊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6、按照我国法律,此案是诉讼或仲裁解决?7、如果你是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朱厂长的要求应如何处理?答案:甲可以,被告住所地;乙可以,侵权结果地;丙可以,合同履行地;丁不可以,无管辖权;戊可以,侵权发生地;诉讼解决,仲裁条款需要唯一确定性;可以在乙诉讼,以侵权纠纷起诉5.A市H区居民邵伟雄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市F区永一副食商亭(该商店为坐落于A市s区的海龙食品公司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邵伟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乔鸣、李启及其子邵小雄的脸部也受了伤,邵伟雄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读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L省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伟雄找厂家索赔.邵伟雄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了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呜、李启、其子邵小雄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伟雄支付的。事发后1个月,邵伟雄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邵伟雄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下列(1)至(4)题所列的问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答案)(1)谁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人?(ABCD)A.邵伟雄B.乔鸣C.李启D.邵小雄(2)谁应作为本案被告?(ABC)A.出售啤酒的水一副食商亭B.A市海龙食品公司C.红山啤酒厂D.邵伟雄的邻居叶明星(3)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ABCD)A.A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B.A市F区基层人民法院C.A市S区基层人民法院D.L省D县基层人民法院(4)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原告应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包括哪些?(ABC)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一副食育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了邵伟雄、乔鸣、李启、邵小雄的事实C.邵伟雄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D.邵伟雄受伤已治愈的事实6、案情:2001年4月5日,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和天津深石化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BUMIARMADANAVIGATIONSDABHD所属的马来西亚籍“阿马达普特利”(M/VARMADAPUTER)号轮,原因是,1999年10月31日1430时许,被申请人所属巴哈马籍“银色骄傲”(M/VSILVERPRIDE)号轮靠泊时,将申请人所属座落于天津大沽化工厂丙烯作业码头上的附属设备触撞并严重受损,造成经济损失251181.2美元,43767.5美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扣押大沽化工厂码头的同属于被申请人的姊妹船,马来西亚籍“阿马达普特利”号轮。通过认真调查,就该碰撞造成的申请人的损失,两申请人已于1999年11月9日曾委托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厂申法院就扣押“银色骄傲“(M/VSILVERPRIDE)轮,法院接受了其申请,同时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该轮出具了92万美元的担保,案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该担保额中包括两申请人的索赔请求。问:1)、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色骄傲“(M/VSILVERPRIDE)轮碰损其天津大沽化工厂丙烯码头附属设备之时,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海事请求权?能否申请法院扣押当事船舶或被申请人所属的姊妹船来行使其海事请求权?(2分)2)对于两申请人2001年4月5日提出了扣船申请,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3分)答案:(1)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四)可知在这种情况下,有海事请求权,可以扣船;(2)否,因为被申请人已提供足够担保,根据海诉第二十四条不可重复扣船。7、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善,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8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就上述情况,请回答:(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3分)(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4)、刘某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答案:(1)应分开两个诉,一个是鲁某等6人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村委会,一个是刘某以侵权纠纷诉韩某;(2)在第一个诉中韩某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二个诉中韩某是被告人;(3)在第一个诉中,村委会是被告人,与第二个诉无关系;(4)在第一个诉中,刘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二个诉中是原告;(5)鲁某等6人在第一个诉中是原告,与第二个诉无关系。8、海星电脑公司与阳辰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定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阳辰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海星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订立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星电脑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阳辰电子研究所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定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海星电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星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海星电脑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根据上述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2分)(2)、争议发生后签定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2分)(3)、阳辰电子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2分)答案:(1)无效,没有选定唯一确定的仲
本文标题:海事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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