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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简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区别。答:(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发生是自愿的,内容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关系是否发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而被告说并非自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而尊重当事人意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3)民事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诉权在诉讼中是怎样具体体现?答:诉权的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能动地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能动地进行诉讼有其特定内容,主要内容为:(1)依照自己的意思提出实体请求;(2)全面陈述并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3)—依法获得权益保护和要求纠正错误裁判。同时,诉讼是由一系列阶段和环节构成的纵向连续过程。因此,能动地进行诉讼又表现为当事人能够依次从事诉讼各阶段、各环节的有关活动。什么是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其构成要素是:①主体: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②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③案件: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2什么是反诉?反诉应具备什么条件?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以原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反诉是被告抗辩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实体请求。反诉的条件:①诉讼已经开始;②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原诉的当事人;③反诉的目的只能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④反诉必须在同一法院同一程序中提起;⑤反诉的诉讼标的与原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简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什么?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概括地说,即:(1)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诉讼的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2)明确了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是什么?诉权和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1)联系: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为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形式。(2)区别:①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②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③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如何理解支持起诉原则。(1)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主要内容是:①支持起诉的前提条件有:a、加害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b、受害人还没有起诉;②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仅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③被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支持起诉的单位处于支持者的诉讼地位;④支持起诉的方式,既可以是精神上、道义上的支持,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起诉,还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于具备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如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等;(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可分①合法行为,如起诉和撤诉;②违法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3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辩论原则的内容:⑴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⑵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⑶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⑷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调解的特征:⑴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⑵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1)土地、矿藏、河流等不得让与的财产;(2)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及生活必需品,如床铺、被褥、饭锅、碗筷等;(3)专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如荣誉证书、礼拜用品等;(4)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赃物等。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受理之前或之后,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切实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4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是:①案件属给付之诉;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③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①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②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③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④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4)必须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简易程序在诉讼实践中如何适用?(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重要补充:①对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规定了以下除外情形: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b、发回重审的;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d、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e、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②首次规定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2)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如何确定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即一审审结的案件,依第一审程序再审;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即二审审结的案件,依第二审程序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①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②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③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而不对案件的重新审理。④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的,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的;②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5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③两者的职能有差别。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第二审程序中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职能;④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⑤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⑥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简答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有哪些?答: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其内容包括:(1)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不同审判作用;(2)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3)两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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