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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阳江市江谷镇人民政府:申请人:邱怡、女、出生于1975年,现年36岁。原出生于阳江市江谷镇新屋村委会铁桥队47号,于2004年出嫁于阳山县小江镇罗汉管理区石寨村小组与梁青松成结配偶。现我本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原因,关于我与出生地村小组发生了50000元的经济纠纷,对此事我们双方没法解决之下,我已向镇政府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处理,由于村小组坚决不接受司法部门的处理和调解,也都没法把事情解决。在此唯有申请镇政府上级领导对我们的纠纷作出调解和处理意见,希望我们的纠纷可以得到合适的解决。至于我与村小组纠纷事由,因为我原出生地村小组于2011年出售了一批取名叫白坟前山地,由于出售土地的收入分配,村小组不履行政策规定,自行定下了不符合政策的村规民约。对已嫁出去的本应该还符合享有出生地分配福利待遇的外嫁女,被村定下不符合政策的村规民约取消了我的福利待遇。对于这批土地的出售收入,除了还符合享有出生地福利的外嫁女被拒绝分配之外,村小组村民每人现已分到了50000元的售地分红。本来我还符合享有出生地福利待遇的外嫁女,现被不符合政策的村规民约拒绝享有,令到我没法得到享有的待遇。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分配收益和权益规定,凡在改革开放之前出生,在改革开放后才出嫁的外嫁女,由于改革开放之后土地从没有作出过变动和调整。凡在改革开放前出生,改革开放后才嫁出去的外嫁女,凡符合此项条件的,所有土地承包权还在出生地,对所有原出生的集体福利都还有权享有。任何组织和集体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和剥夺外嫁女的福利待遇。如果有任何组织和集体拒绝对符合享有出生地福利的外嫁女,不履行给于分配福利的任何组织或集体,都是侵犯了维护妇女的权益。至于我的出生与出嫁的年份,我完全符合享有出生地的福利条件,而且我原出生地的政府在征收粮田建设水库,征收粮田的补偿,我还享有补贴的福利。近两年村小组建设公益事业场所,还向我筹集建设资金。我同样都参加村小组的公益建设,还在政府建设水库征收粮田补偿给我的粮田补偿款扣除。现村小组以我是外嫁女为由,取消我享有出生地的福利。拒不分给我应得的福利,是不执行政策的行为,也侵犯了我的权益。对于村小组的行为,我是无法接受。我要求司法部门解决之下没有结果,希望上级政府领导作出处理和解决意见,要求我村小组支付给我出售土地50000元的土地分红资金。申请人:
本文标题:外嫁女分配不到村福利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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