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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答:①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的心脏。②民法的概念: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民法的概念可以得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2、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式和内容上的主要区别答:《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吸收了传统与先进的民法理论,文字生动明朗,内容透明易懂;《德国民法典》编纂严格细致,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编》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创造了“总则”这一分编。《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出时代的特色,文字艰深晦涩;《法国民法典》由拿破仑亲自领导完成,《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指定的。3、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答: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司法机关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造法,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2、约束功能。对单行民事法规和具体规范都具约束力,即民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形成错判,则应法定程序予以纠正。3、补充功能。民事法律规范必有漏洞,在新的社会关系发生需要法律调整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因民法基本原则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5、简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答: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所属)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大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对立,互为条件。一方享有的权利,必然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权利是义务的范围,义务是权利的界限。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所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各的对象。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6、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何不同答: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是一种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结果。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第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内容反映民事主体个人意志。第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剥夺。民事权利,除法定外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也可以依法被剥夺或限制。7、民事行为能力可划分哪几类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8、宣告死亡的条件及后果答:第一、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但经过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二年的限制。第二,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前一顺序人不同意的,后一顺序人不能申请。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告期限为一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三个月。后果同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9、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的法律后果答:当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该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保护。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时,由继承人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10、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财产转为遗产继承。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财产由代管人代管,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11、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及外部债务承担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2、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答:1、名称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要有“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要有“有限合伙”字样。2、合伙人人数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人2-50人,且合伙中至少有一名为普通合伙人。3、出资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合伙事务的执行要求不同。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的8项行为,不属于合伙事务。5、对外责任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6、利润分配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13、法人的概念及特征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①法人是社会组织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具有“三独”特征。即: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14、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答:①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不同性质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同一性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差异。②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企业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不能成为无限合伙人。15、试析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答: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③公司(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答:①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17、物的概念和特征答: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客体;①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②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前者如房屋、家电等,后者如爱人的相片、信物等。1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答: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①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②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19、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答:①判断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价值判断;②判断标准不同。前者要有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后者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道德;③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的生效或和民事行为成立同步或晚于民事行为的成立。④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所负义务是约定义务,违反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当事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20、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何不同答:①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②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人放弃撤销权或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转化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③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受除斥期间的限制。④无效的民事行为大多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超出了意思自治的范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往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⑤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大多是任何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特定的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在撤销权人没有申请撤销的前提下,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民事行为。21、简析撤销权答: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致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被欺诈、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因此撤销权的现实实现,必须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断。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2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答:①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民事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②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系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
本文标题:民法简答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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