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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培养和支持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优秀科技创新性团队,促进学科之间乃至产学研之间的交叉融合,提升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启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团队是紧密型的自主创新的研究群体。该研究群体以优秀学术带头人为首席专家,以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为团队成员,在某一学术领域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开展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研究。第三条科技创新团队的主要任务是争取并承担国家或我省各类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培育和产生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争取国家级奖项或重大影响的发明专利,培养学术大家和优秀创新人才群体。第四条积极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学校组建科技创新团队,鼓励高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第五条按照汇聚学科优秀人才、凝炼学科方向和突出自我创2新的要求和择优选拔、目标管理、动态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团队申报条件1.以国家、省部及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重点学科为依托,承担重大科技任务,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团队首席专家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2.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和国际重大科技前沿问题,对科学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创新研究或是围绕我省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装备、石化、能源、食品、医药、森工等领域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并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3.科技创新团队应是在教学科研第一线通过长期密切合作基础上,有效整合或科学组织形成的研究群体,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团结协作、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中应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4.科技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品德高尚,治学严谨。一般应为本校在职工3作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入选者、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等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中青年专家。应承担或正在承担着国家及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近5年内出版或发表过在本学科领域有影响的高水平著作、论文。5.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一般为10人左右,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除首席专家外,一般应有2—3名学术骨干、若干名研究人员。首席专家年龄原则上在55岁以下,学术骨干应为45岁以下的教授(研究员),其它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6.创新团队所选择的研究方向应在突出学科优势的基础上,在原研究方向上有重大突破或选择新的国际前沿的研究方向。鼓励并支持选择新的跨学科交叉研究方向。第三章资助范围、申报和评审第七条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的资助范围为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资助30个左右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10个左右。已获得国家和教育部创新团队计划资助的团队不再列入本计划支持范围。第八条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在各高校确定的校科技创新团队中择优产生。由省教育厅下达申报名额,所在高校根据第二4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教育厅的申报要求进行遴选推荐,填写并上报《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第九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以答辩和现场考核形式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形成年度拟入选创新团队的方案,报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定。确定入选创新团队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公布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第四章支持措施第十条省教育厅视科技创新团队的科研业绩和所在学校对每个入选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及资金投入情况,给予奖励性资助(资助办法另行制定)。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及与项目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第十一条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省教育厅资助和学校配套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高校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第十二条优先推荐优秀创新团队申报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优先推荐创新团队主要成员申报国家、教育部和省的各类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第十三条优先支持创新团队主要成员出国从事学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省教育厅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青年学术骨干支5持计划和海外学人科研资助计划等优先选择支持创新团队。对创新团队成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与倾斜。第十四条对创新团队引进高水平才和实行校际合作、校研企合作给予优先支持。第十五条支持创新团队探索和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十六条创新团队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和所在学校、省教育厅签定工作和目标责任合同。首席专家不能认真完成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省教育厅和所在学校有权提前解除其聘任合同。第十七条创新团队成员实行聘任制。由首席专家按任务要求组织团队,直接与受聘人签订团队成员聘任协议。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团队成员,首席专家有权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协议。创新团队主要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团队首席专家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审核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由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十八条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在动态管理中不断完善。创新团队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所在高校每年要依据其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对创新团队进行考核评估。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进行复核考察。对能够按照计划实施、达到任务目标、成绩突出的创新团队,可继续给予支持。对措施不力、进展不大、问题突出、未能达到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要求的,要终止6资助,甚至取消其创新团队的资格,追回资助经费。第十九条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应在建设资助期满时,由创新团队撰写工作总结,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省教育厅。资助期限结束3个月内,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其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突出,发展潜力大、新创氛围好的创新团队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第二十条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黑龙江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字样。第二十一条创新团队所在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对创新团队的支持措施。在创新团队建设期内,要了解、掌握其工作状态,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创新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_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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