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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6条案例1,合同约定的预租合同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无效。案例要点:当事人签署的尚不存在或尚未竣工的建筑物的租赁合同属于预租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问题的认识可以参考房屋租赁的适用规定。合同约定的预租尚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无效。资料来源:民事审判指导和参考。系列71(2017.3)非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具有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侵犯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情要点: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同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侵犯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承租人的损失就是购买出租房屋的机会利益。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考虑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确定市场价格与租赁期长短、购买机会大小、承租人参与购买形成竞价可能性之间的价差损失。案号:(2016)鲁01民终4094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使用,且出租人对此明知,则不应判决承租人负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案号:(2014)一中民初字7988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1辑(2018.3)4.长期且租赁目的明确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未满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的,该条款系违约条款,而非任意解除权条款——联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骆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案号:(2016)闽02民终字3323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115辑(2017.9)5.法院应结合合同的履行事实、日常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行为习惯等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宁波博森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第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事实,而应被认定合同无效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习惯等来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案号:(2015)浙民申字第2999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6.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李宏斌诉廖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消防备案包含设计备案与竣工备案,竣工备案可以在装修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一并进行。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2883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7.公产房原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公产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过户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某一家庭成员享有承租权,但需给其他家庭成员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对公产承租权权属难以确认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承租权。
本文标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6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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