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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固体颗粒、垃圾、炉渣、污泥、废弃的制品、破损器皿、残次品、动物尸体、变质食品、人畜粪便等。有些国家把废酸、废碱、废油、废有机溶剂等高浓度的液体也归为固体废弃物。按其来源不同,一般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1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总原则。“减量化”是通过适宜的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容积。“资源化”是指采用工艺技术,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资源。“无害化”是将不能回收利用资源化的固体废物,通过物理、化学等手段进行最终处置,使之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的自然环境的目的。处理固体废物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回收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这一过程不改变物质的性能,收集起来的如金属、玻璃、纸张、塑料等废弃物,经处理后可作再生资源利用。二是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全部利用或因技术原因暂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防治对环境造成污染。2处置场厂址选择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畜居栖点500m以外;(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①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②居民密集居住区;③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④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裂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的其他要求:①Ⅰ类处置场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②Ⅱ类处置场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同时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7)填埋场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8)填埋场场址应避开地质特殊区、环境敏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9)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10)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本文标题: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选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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