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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纪合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合同编号:委托人:签订地点:行纪人:签订时间: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处理以下事务:。第二条委托权限及具体要求:。第三条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第五条行纪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第六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第七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第八条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一条委托人违约责任:。行纪人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委托人│行纪人││委托人(章):住所:│行纪人(章):住所:││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税号:邮政编码:│税号:邮政编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本文标题:北京市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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