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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劳动(劳务)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劳务)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劳动(劳务)合同签订原则一、合法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二、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四、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劳务)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第二章合同签署权限第四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第五条劳动(劳务)合同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存档及管理。第六条签订过程中员工须当面签订,所有员工填写的事项须由员工本人签署,他人一律不得代签,员工的签字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七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监督各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劳务)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等工作;二、负责监督各单位劳动(劳务)合同纠纷和争议的处理。第八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的劳动(劳务)合同签订、续签、存档、解除、纠纷处理等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劳务)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第四章劳动(劳务)合同拟定第九条各单位要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总部的劳动(劳务)合同书范本,特殊情况的可附加协议进行补充。一、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自行拟定的与劳动(劳务)合同相关的协议、条例,要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合同文件,一律不得使用。二、审核流程: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范本→法律顾问审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法律事务处双方讨论与协商→分管副总审核→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条劳动(劳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劳务)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补充协议(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劳动(劳务)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劳务)合同变更协议等),且必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法律顾问核定和集团总经理审批后,反馈执行。第五章劳动(劳务)的编号管理第十一条劳动(劳务)合同编号采用各公司员工编号进行统一管理。第六章劳动(劳务)合同的存档第十二条合同书按照签订时间的前后顺序进行存档,并附明细。第十三条建立电子档,并且与书面合同书对应。第十四条书面合同和电子档案及时更新。第七章劳动(劳务)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规定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含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七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十八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九条新员工应当于入职当日提供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若确定无法提供,应与本单位签订一份能够证明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其与原就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方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其它附件。第二十条新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由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手中,并由员工在《送交回执单》上签字。第二十一条新员工为退休或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第二十二条新员工接到《签订劳动(劳务)合同通知书》后,可于三日内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如有不详事项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咨询。第二十三条劳动(劳务)合同应填写完整,无需填写的地方必须划掉,不能空白。第二十四条签订手续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入司后的一个月。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参考标准(实际签订时根据员工表现和双方协商结果确定):名称新签订合同期限续签订合同期限第三次签订期限合同年限3年5年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的签订、续签年限参考标准为两年。第二十六条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之后,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为员工缴纳、补缴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员工的劳动(劳务)合同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留两份,员工留一份;室部级(含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劳动(劳务)合同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员工、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劳动(劳务)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完毕当日交员工保存一份,并在《劳动(劳务)合同签收单》上签收(注:必须本人签字,任何个人不得代签代收)。第八章劳动(劳务)合同到期提醒和续签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员工劳动(劳务)合同跟踪台账》,每月查看是否有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对即将到期的劳动(劳务)合同提前两个月与员工所在部门及员工本人共同协商,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续签或终止手续。第二十九条经评审可以续签合同的,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于员工合同到期前四十天向员工下发《续订劳动(劳务)合同意向通知书》,并由员工在《送交回执单》上签收。一、员工愿意续签的,应于下发后十日内签收并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续签手续。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的则视为自愿放弃续签。二、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在《续订劳动(劳务)合同意向通知书》上注明本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劳务)合同,签字确认后书面递交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办理合同的终止手续。第三十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单位劳动(劳务)合同续签、终止情况。第九章劳动(劳务)合同生效时间第三十一条订立劳动(劳务)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第十章劳动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劳动报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第三十三条在职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章合同内容变更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组织机构调整、业务方向调整、员工岗位调整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劳务)合同。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与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劳务)合同的,应将《变更劳动(劳务)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手中,员工自收到《变更劳动(劳务)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在《送交回执单》上签收。第三十六条如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劳动(劳务)合同变更协议,应当标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劳动(劳务)合同变更协议作为劳动(劳务)合同附件,与劳动(劳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如员工不接受变更,经过调整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视为与公司解除合同。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在三十日内与员工办理变更手续,对协商变更不成的,公司可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章劳动(劳务)合同的解除第三十九条各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双方应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终止劳务合同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协议一式六份,劳动仲裁、劳动保险、待业管理部门、公司和员工本人、员工档案各执一份。员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合同协议书签收证明》上签收,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四十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天)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公司应在三十日/三日期满前做出书面答复。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单位有权要求其继续工作。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应提前四十日前下达开除、除名、辞退等相关的通知,并向员工送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终止劳务合同通知书》),由员工本人签收,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员工本人不签收或找不到本人,则由其代理委托人代为办理;若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均无法办理的,则按照其提供的法定通信地址邮寄或以电子邮件方式给其送达,邮寄送达的应保留存根(贴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终止劳务合同通知书》)背面)。以邮寄送达的,以邮寄之日后第三日(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发出电子邮件之次日视为送达日。第四十二条员工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形式通知,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三条所有劳动(劳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须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办理完毕后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劳务)合同相关文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十三章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劳动(劳务)合同档案管理遵照《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四章其他管理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执行集团总部的劳动(劳务)合同文本,若有需要补充的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文标题: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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