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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号令)
1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环保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分2级标准,实行同城合一,分级监管。(大理州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促进投资快速增长的意见大政发(2009)13号“含地价,剑川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第五条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州公管办)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管。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州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分级标准,报州政府批准,公布施行;(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一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三)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等。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七条建设工程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3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或举报。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八条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州、县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报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鼓励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三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后5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以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记录;(五)因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提高。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四章招标和投标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已经履行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或者设计图纸;(四)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将建设工程招标资料报公管办登记备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设立专门招标组织;(二)具备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资格;(三)具备与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技术力量;(四)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3名,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招标时,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择7优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第二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除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还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合理设定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或者招标控制价,公开招标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同时还应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实行前置审计的工程项目,前置审计价为招标8控制价,不实行前置审计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对同一招标项目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在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中邀请不少于3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二十七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按规定核准、报备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的;(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的;(三)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的;9(四)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的;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招标公告内容隐瞒、虚假;(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已经接受招标人委托的,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五)预先内定中标人;(六)预先商定施工总承包招标中的分包工程;(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凡具备相应资质和符合规定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管理、设备和材料生产或者供应等单位,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投标活动,确需委托他人参加的,应当委托本公司在册的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者弄虚作假参加投标。10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接受公管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十五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存档。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11第三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予以审核确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2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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