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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苏州俊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一月苏州俊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SuZhouGeneralHopeCPAsCo.,Ltd.目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范文件及基本规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及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与管理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政策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41号)3、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4、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基本规定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对象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苏国税发[2010]107号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基本规定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1、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2、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前损益3、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的仍计入当前损益4、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全部计入当前损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财税〔2013〕70号)基本规定三: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一、信息;二、生物;三、航空航天;四、新材料;五、能源;六、现代农业;七、先进制造;八、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九、海洋基本规定四: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基本规定五:研究开发方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委托开发: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苏国税发[2010]107号附件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集中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规定:正列举八项:(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基本规定六: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规定:(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税法口径、不包括房屋)(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税〔2013〕70号财企[2007]194号(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务和财务列支范围比较表研究开发费税务和财务列支范围比较表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税〔2013〕70号财企[2007]194号(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五)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表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财税〔2013〕70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表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财税〔2013〕70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表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财税〔2013〕70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注意:苏国税发【2010】107号附件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格式与116号文的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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