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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红政发〔2006〕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现将《红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县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五日红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5〕215号)和《红河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1.3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特别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社会影响的;(4)事故上报国务院,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毗邻州、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超出红河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州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4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1.5工作原则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在州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2.1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2.1.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处理的需要,成立红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2.1.2县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县政府办信息科、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组织机构图见附录),根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向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和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2.1.4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县农业局、畜牧局:在各自范围内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畜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县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范围内的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县政府办信息科: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县财政局:负责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食品(Ⅳ级)安全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州级相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2.1.5办公室(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2)办公室职责: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②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④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⑥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红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搜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调查及行政控制等工作。(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查处。(5)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8)信息发布组。在县政府办信息科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的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并按有关程序逐级上报至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2.3专家咨询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3)参与制订、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3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畜牧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各乡镇负责建立信息监测网络监控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系统信息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控点,发现事故要及时报告。3.2预警系统3.2.1加强日常监管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3.2.2建立通报制度(1)通报范围: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2)通报方式:①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并向县级有关部门及事故有关乡镇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毗邻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红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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