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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溢油造成的环境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已经加入或者缔结的溢油应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16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3号)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重大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2-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快速、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海上溢油发生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根据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协调。1.5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是指海上溢油的规模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超出了省级行政区域的应急能力或范围,或者超出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应对的规模或范围,而需要启动应急响应予以协助的海上溢油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断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1)预计溢油量超过500吨,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2)预计溢油量在1000吨以上的。2组织指挥体系2.1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3-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开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负责向国务院汇报应急行动进展和其他重大事项。(2)负责协调安排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详见附件1),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遇有不能决策的事项,负责向国务院请示。(3)负责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及事态发展的需要,协调合理范围内的海上溢油应急力量和综合保障力量,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给予协助和支持。(4)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跨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的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行动;负责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行动。(5)负责协调与海上溢油应急相关的涉外事务和国际援助;负责其他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溢油应急工作的协调。-4-(6)负责监督参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有关单位执行本预案的情况。(7)负责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发布、宣传等工作。2.2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力量,核实海上溢油情况,评估事件规模,并及时通报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3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是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其工作职责如下:(1)承担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2)负责接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报告,并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3)负责临时召开全体或者部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5-(4)负责协调核实重大海上溢油情况,组织开展预评估。(5)执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指令,开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组织协调工作。(6)负责跟踪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后续处置工作。(7)负责组织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后评估工作。(8)负责建立海上溢油应急联动协调机制。(9)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培训与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框架下的培训和演练。(10)提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建议。(1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事项。2.4联合指挥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联合指挥部,负责部际层面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联合指挥部可以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行动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信息发布与宣传组、治安保障组等(各组成员与职责见附件2)。各工作组组长由该组牵头单位的负-6-责人担任,组员由参加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联合指挥部可以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2.5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或受海上溢油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参加,负责牵头组织海上溢油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协调组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驻地相关单位、驻地军事部门的有关力量,开展现场应急行动。(2)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相关应急力量。(3)负责监督、跟踪、评估海上溢油事件和应急行动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4)负责在国家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后继续完成后续工作,并将后期处置情况及时通报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5)负责完成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对于事发地或受影响的海域超出省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请示国务院,确定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总指挥。2.6专家组-7-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设立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担任。其工作职责如下:(1)参与预评估工作。(2)负责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提供法律、财务、外交、技术等相关领域的咨询和建议。(3)根据其专业分工,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的讨论和方案制定。(4)负责为海上溢油应急决策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5)负责协助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开展日常技术指导工作。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专家组。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和风险分析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监测体系,加大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海上溢油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海上溢油风险隐患,开展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情况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8-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管辖区域内潜在海上溢油风险源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可能导致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3.2预警3.2.1预警信息发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管辖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通报海上溢油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并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3.2.2预警行动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接到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预警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预警行动,视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采取以下措施:(1)信息核实。包括核实溢油源位置及周边的气象条件、流场和海况条件、溢油原因、溢油源的类型、泄漏油品的种类和已造成的污染情况等。(2)预评估。包括预估溢油量,预测海上溢油的扩展态势和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财产造成的损害;评估海上溢-9-油引发火灾、爆炸及其他次生事故的风险以及可能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害等。(3)应急行动准备。临时召开全体或者部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将相关信息报告国务院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通报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知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组织专家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3预警解除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研判引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可能性已经消除时,应当在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信息报告3.3.1信息报告程序发现海上溢油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形式向有关单位报告基本情况;接报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预案规定,立即向海上溢油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相关信息。-10-接报的海上溢油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做好信息报送及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经核实和分析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可以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补充报告。3.3.2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内容应尽量详尽,包括海上溢油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海上溢油种类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3.3.3信息报告方式海上溢油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书面报告;必要时,可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注明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4应急响应和处置4.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11-(1)预警阶段评估结果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且经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会商同意,或者报请国务院同意,认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2)应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请求,且经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会商同意,认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应当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4.2国家响应措施启动应急响应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实施国家响应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1)指导现场指挥部制定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发展,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和监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应现场指挥部或者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力量参加监视监测、污染清除等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3)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场地、码头、油污储运等设施,用于应急-12-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回收的油类和油污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协调通信设备设施和通信渠道。(4)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安排生活物资和医疗卫生队伍支援,并提供气象信息及物资通关、治安、人员出入境等各项保障。(5)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有关力量,对可能受海上溢油污染的动植物、重要敏感区域等目标进行保护,对已受到污染的目标进行重点清理或者开展清洗、救助、转移等工作。(6)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发布海上溢油相关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7)应现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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