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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广播电视广告审查标准》
《广播电视广告审查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二条广告应当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3、使用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4、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5、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7、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8、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9、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10、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11、使用错别字、繁体字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等除外)。12、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13、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14、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15、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16、进行个人或政绩宣传。17、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18、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白酒类产品广告。1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下列情况中,须标注字迹清晰的相应字幕,时间不得少于5秒:1、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说明或公证处公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2、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3、60秒以上(含60秒)的广告应当与其他电视信息相区别,须在广告中自始至终加打“广告”字样;涉外频道须在广告中自始至终加打对应语种“广告”字样。4、出现招商、加盟、投资等内容的广告须标注“投资需谨慎”等字幕。5、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如创意需要,则在广告中标注“仅为展示,请勿模仿”、“广告创意,请勿模仿”或“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等警示语。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名称。7、国家颁布的各类认证(如:中国名牌等),应在广告画面中标注对应的产品类型。第五条凡在我台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根据广告内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如下:一级文档——与广告主主体资质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主体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等)。二级文档——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2、允许产品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3、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4、宣传企业产品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能的,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成分或功能检验证明。三级文档——与广告主广告版本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5、广告中涉及或宣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宣传。6、广告中有商标标记R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7、广告中涉及宣传中国驰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省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法院判决书》(包括生效证明),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持一致。8、广告中涉及宣传省著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各省颁发的《xx省著名商标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著名商标保持一致。9、广告中涉及宣传国家颁发的某项特殊认证或使用认证标志的,须提供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证书中颁发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如:《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书》、《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等。10、广告中涉及宣传与奥运相关内容的,须提供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奥组委合作伙伴证明。11、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形象、名义或著作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代言协议、版权或著作权《授权书》。广告中出现他人做产品证言的,必须提供与本人真实使用情况一致的证明与身份证。12、凡借助其他品牌宣传自己的,需经过对方书面认可。13、广告中宣传“加盟”或“特许经营”内容的,需提供由商务部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14、能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注:以上文件须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广告主公章(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中国名牌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等)。部分证明文件须提供盖有下发机关公章的原件(如: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农药广告审查表、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等)。第二章细则第六条药品广告1、发布药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3)《药品广告审批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须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4)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药品广告注意事项:1)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2)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3)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评比、推荐、获奖等内容;4)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5)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6)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7)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8)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9)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的内容;10)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11)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需要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3、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第七条医疗机构广告1、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证明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4、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生产者所在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还须到北京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中文译本);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1)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等;2)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4)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的画面,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5)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6)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3、须与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1)批准文号,如:食药管械(准)字、医械广审(视)第xxx号;2)忠告用语: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第九条农药广告1、发布农药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3)《农药广告审查表》;4)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还需提交中文译本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农药广告注意事项:1)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3)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4)不得使用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5)不得使消费者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6)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7)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8)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3、须与农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2)罐装杀虫剂广告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字样。第十条兽药广告1、发布兽药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件;3)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表》;4)省级兽药检查所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6)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还应提供:a)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的中文译本;b)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c)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兽药广告委托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不得发布广告的兽药: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药剂;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3、兽药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1)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2)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内容。3)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4)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5)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
本文标题:《广播电视广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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