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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9日版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合同文件招标单位:施工单位:时间:二○一一年二月1目录第一部分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2第一部分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委托人(建设单位):受托人(代建单位):为保证广西防城港市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投资:人民币(大写):(小写:)。建设地点:广西防城港市建设内容: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二、BT范围和内容自该BT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之后的后续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委托以及标底编制委托、项目招(议)标委托、项目的营运管理、接收管养、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及合同约定属于委托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BT建设项目的工作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项目开工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受托人代办,但实施此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2)工程施工、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3)配合委托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的委托工作,但受托人实施此项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4)配合项目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配合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受托人配合实施以上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5)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若正式验收(即竣工验收,下同)合格,缺陷责任期为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即初步验收,下同)报告之日起;若由于受托人责任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整改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3人改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其它非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按照基建程序,需由受托人配合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实施本项工作而由防城港市相关部门(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三、BT项目合作目标1、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本项目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2、项目建设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建设工期为个日历日。项目建设工期自合同签字生效、监理发出正式开工令后的第15日始计。受托人应于合同工期开始之日正式组织开工;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表进行施工,如果需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责任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不能调整工期,否则要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3、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受托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4、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目标受托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5、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1)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人指定限价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在签订之日始十五日内报委托人备案。(2)受托人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四、项目回购价1、项目回购价=工程决算价+工程决算价×(银行贷款利率)工程决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价,但应扣除其中委托人已支付部分的费用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支付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4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银行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风险回报率:0。2、项目回购价包含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费用(含建安费、融资成本、投资风险回报、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回购款罚金)。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5、合同条款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10、项目立项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七、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有关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BT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委托人:受托人:(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户名:户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日期:日期:6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5)合同条款(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10)项目立项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2.词语定义2.1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BT代建的项目。(2)“项目业主”是指。(3)“委托人”是指。(4)“受托人”是指按照BT合作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的投资及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5)“项目预算”是指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并经广西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6)“竣工决算”是指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并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竣工决算。(7)“项目管理处”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BT建设工作的机构。(8)“项目经理”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9)“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BT建设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7(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2.2本BT合作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2.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3.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项目回购价=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利息计算天数×银行贷款利率)工程结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依法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工程决算价为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含补充协议)为依据、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按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法审定的工程决算价(审计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但应扣除期中委托人已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如果有)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承担支付责任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工程结算价利息:①利息计算天数:按止4.1条款的方法计算;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4.项目回购价的支付4.1.1项目回购价的支付4.1本项目回购价款分肆期支付(含质保金支付,但不含本合同第13条款约定由受托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回购款的实际支付到位日期以委托人银行转账日期为准。若正式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初验)合格之日期;若交工验收不合格,改正后经重新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4.1.1第一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50%的回购款,不计建设期利息。即:项目第一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5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50%)×0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工程结算价×50%8如果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一个月内,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则以上结算工程款总额暂按合同金额(¥)计算。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不影响到期应付款的支付(下同)。4.1.2第二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2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30%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即:项目第二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3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30%)×12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1.3第三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24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15%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即:项目第三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15%+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15%)×24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1.4第四期支付,即按中标价5%扣除的工程款做项目质保金(不支付利息),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的一个月内,如无工程质量问题,则退还施工单位,如有质量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否则由业主将此质保金用于工程维修开支。4.1.5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不影响已完工工程交工验收(初验)合格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对回购款的支付。4.1.6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需分段验收的,该分段工程完成后,受托人需要委托人递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段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单独办理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4.2项目回购款的质押担保方式:同时采取由广西防城港市政府财政担保和用土地收益金质押担保双重方式。一旦委托人无法按期返还工程款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对质押的土地进行处置,处置土地所得的收益金优先用于偿还委托人所欠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工程款、利息及其相关费用。具体按担保书以及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受托人签订的土地质押协议执行(担保书及土地质押协议附后)。三、委托人权利及义务5.1委托人具有修改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设计的权力,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由此本合同原约定工期则相应变更,同时所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且此部分变9更增加费用的支付方式相应调整,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其他事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人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工期等。5.2委托人派驻的委托人代表姓名:职务:工地现场代表职权:执行委托人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审批、签证确认等有关事项。委托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受托人递交委托人代表授权书,但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对授权范围或委托人代表进行变更。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代表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后派的委托人代表。5.3委托人有委托监理单位行使其职权的权利,且委托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若须更换监理单位或有关监理人员,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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