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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6-201x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RuleofSurveyandmanagementforSpecialEquipmentAccident(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x年月日前言201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下达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修订任务书。201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在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组,并召开了修订组首次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4年4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修订稿草案。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正式实施,根据《特设法》和近年来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经历,2014年8月、10月,在北京分别召开修订组第三次、第四次工作会议,经讨论形成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修订征求意见稿)。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再次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4年月,修订编制组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报批稿。201x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导则依据《特设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的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提出了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一些术语解释,从而规范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的程序与方法,有利于提高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人员名单简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北京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鞍山市钢铁集团公司北京市欢乐谷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目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4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事故分级和调查范围.....................................................................5第三章事故报告.........................................................................................6第四章事故调查组织.................................................................................8第五章事故调查程序和现场调查...........................................................12第六章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17第七章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17第八章事故调查报告...............................................................................19第九章事故批复与处理...........................................................................21第十章调查文书与数据统计...................................................................23附件A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26附件B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36附件C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般表式和文书(资料性文件).............49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7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报告的规范性及其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以下简称《特设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规定》)调整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或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承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事故分级和调查范围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分级(等级),按照《特设法》、《条例》和《规定》确定。导则的相关术语与定义见附件A。第五条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被特种设备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经济损失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有关定义,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进行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原有事故等级调查处理。第七条下列事故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二)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的事故;(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四)额定使用参数在《条例》规定范围之外的锅炉、压力容器,因其实际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的事故;(五)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六)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七)设备未形成特种设备整机功能时发生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应由对其安全负责的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为了事故预防和警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统计分析。第八条按照《规定》第七条的原则,下列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报告应按下列要求执行:(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设法》、《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同时还应立即向事发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二)接到事故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三)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四)事故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快报、续报,并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快报、续报的格式可以参照附件C1的格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五)相关事故报告1.为了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对于发生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事故发生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搜集事故信息,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报告。2.相关事故报告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附件C1的要求。(六)事故发生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按现有认知能力判断,不会发生次生或者衍生事故,相关危险因素可控,事故场地秩序得到恢复,并经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的部门同意后,应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事故调查组织第十一条按照《特设法》、《条例》和《规定》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应当报告国务院;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调查组的部门一般包括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调查组职责如下:(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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