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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报关程序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见教材)2、结转加工(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见教材100)4、加工成品复出口报关(补充部分)按照海关规定进口(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向海关申报复出口时,除应向主管海关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外,还应向出境地海关交验如下纸质报关单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1式5份。即基本联3份,核销联1份,收汇核销联1份,如有出口退税则增加1份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3)发票;(4)装箱单;(5)装货单,经海关审核,对货物查验后,加盖放行章,交报关人凭以向装运部门申请装运货物出口;(6)出口收汇核销单(7)其他单证(如许可证等)。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海关放行等海关监管手续后,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出境。然后海关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交企业凭以办理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二、合同报核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含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偿还,而提供给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待遇,免税进口,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围凡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规定,为《海关进出口税则》第84至90章所列,除飞机、船舶、汽车、摩托车、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以外,并且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上述商品费单独进口的零配件,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条件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于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对没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工厂或车间的加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每年必须有70%以上出口。(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手续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文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备案,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直接核发D字头《登记手册》,企业凭以进口。四、保税仓库储存货物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通关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海关对建立保税仓库的管理,另一方面是海关对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通关管理。(一)海关对建立保税仓库的管理1、保税仓库的定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2、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范围:(见教材104页)3、保税仓库的类型:保税仓库可分为3类:(1)公用型保税仓库(2)自用型保税仓库:(3)专用型保税仓库4、保税仓库的经营条件(二)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规则1、海关监管限制海关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制度对货物有以下方面的限制:(1)保税储存货物品种的限制:按照规定,转口贸易的烟、酒和转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等和由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等方面原因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不准存入保税仓库,除此以外,其他进口货物无论是应税货物,还是属于限制进口的货物,均可存入保税仓库。对于汽车只能存放于设在国家指定的6个口岸的保税仓库,这6个口岸是大连、天津、上海、皇岗、黄埔、满洲里等。(2)保税储存货物时间的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期满超过3个月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按《海关法》的规定,有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进口各税后,仍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并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后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3)对保税货物在储存保管中的限制保税仓库应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应有专人管理,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将会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加锁。仓库经营人配合海关派员对仓库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海关派员驻库监管,应提供便利。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仓库经理人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4)对保税储存货物处置的限制保税货物在储存期间不得进行加工。但是对由于运输、保管或商业上的需要,在遵守存放规则的前提下,由保税仓库经营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保税仓库经营人或货主可对货物进行以下处置:——为保存货物所必须的搬运和处理。如除尘、防腐、防虫及防潮处理等;——改善外观或商业性质的处理。如对货物进行分级、拆零、等;——改善包装。如将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改换中性包装,加刷标记唛码等。2、保税仓库进出货物的办理程序(1)保税仓库货物进口入库(2)保税仓库储存货物按出库去向报关——转口售出或复运出境。——转入境内市场销售。——转为加工贸易提取使用。——对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往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应向海关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五、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通关制度(一)进出保税区货物的通关制度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关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共有15家,分别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天津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大连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汕头保税区、珠海保税区。另外,海南洋浦开发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在有些方面比保税区开放度更大。1、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保税区实行特殊的海关监管措施,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封闭式管理:海关在保税区内派驻机构,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不间断的隔离设施(永久性或过渡性的围栏)、进出保税区的通道或卡口、验货场等,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必须经过海关设立的通道或卡口并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准进出。(2)境内外进出,简化海关手续: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简化通关手续,除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免税或保税、除特殊货物外,免受许可证、配额的管理。简言之,就是关税豁免,自由进出。(3)区内外进出,视同进出口: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视同进口或出口,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2、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规则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均在保税区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同时采用备案制和报关制相结合的通关运行机制,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的通关根据不同的用途采取备案制和报关制相结合、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采取报关制。(1)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进出境海关手续:——备案制:对于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将数据传输到海关,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备案制与报关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报关制:对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工作人员所需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自用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即当货物进口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有:海运: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空运:报关委托书、到货通知单、发票、装箱单、运单。对不同贸易方式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如系加工贸易货物需预先办理电子底账;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等物资应提供《征免税证明》;仓储货物,应提供《保税仓库登记簿》等。(2)原则上免证,敏感商品凭证通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原则上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但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承担应尽的义务,对一些敏感商品,如受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和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品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应向海关提供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通关单》。区内企业生产激光光盘的企业,也需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照对该行业的监管规定进行管理。(3)进口税收的分类管理:对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按下列规定办理:A、免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的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待遇;——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待遇;B、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予以保税。C、征税在上述免税、保税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征税。如保税区自用的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等。3、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规则:(见教材108页)。(二)进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通关制度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海关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试点设立的出口加工区有25个: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重庆出口加工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河北秦皇岛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2、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规则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海关监管总体上具有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海关监管基本相同的特征,在备案方式、进出口贸易管制、税收分类征管等方面通关规则大体相同。即:(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2)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及另有规定的需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3)税收分类征管:A、免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生产厂房、仓库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极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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