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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权的获得考点: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三、处方的开具考点:开具处方的规则,开具处方的要求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4)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6)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7)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8)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四、监督管理考点: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五、法律责任主要为医生的法律责任: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肃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肃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十一节献血法一、献血法概述血液是一种复杂的维持生命不可缺少的物质,在临床医学领域中为拯救生命、治疗疾病发挥着药物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献血法》共有24条。根据此法,全国将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确保血液质量、发展献血事业的唯一出路;无偿献血制度将能够有效地遏制正在蔓延的不良卖血现象,提高血液质量,降低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可能二、医疗机构的职责1)《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不得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3)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不得使用。4)公民临床用血只收取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但无偿献血者用血时以上费用应予免交。5)为保证急救用血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患者自身预先储血,动员家庭成员、亲友、单位同事及社会互助献血。这些都由医疗机构实施。6)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临时采血,但应符合规定条件,保证用血安全,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血站的责任(1)采血: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2)供血: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血站应当建立相应制度,改善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向开展亲友、社会互助献血的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四、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或可能造成经血液传播传染病危险的,限期整顿,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若给献血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证临床输血安全,卫生部于2000年6月1日还颁发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且在以往考试中有过考题,因此对有些内容应予了解,如:配血实验与输血间隔为3天之内;受血者与供血者的血样应在2~6度下应保留7天;输血时应严格核对、密切观察不良反应;用毕血袋返回输血科至少保留一天等。1)血站非法采血、出售无偿献血血液或非法组织他人买血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亦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2)血站违反操作规程采血,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若给献血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4)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血液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或可能造成经血液传播传染病危险的,限期整顿,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侵权责任法一、概述考点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考点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来源:金樟教育集团医考事业部
本文标题:2018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知识点(一百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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